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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28

南方周末2006..4.20 A1版文章“龚远明:将难以站立的举报者”

1、 23年来,他曾举报两任县领导、多名民企老板,并揭发了武胜县狂犬病疫苗缺失、建材质量低劣等问题;
2、今年4月3日,他在家附近被歹徒砍成重伤,“挑断脚筋”是凶手“请功”的依据;
3、广安市对此案高度重视,武胜警方已抓获两名疑犯,而当地十名民企老板被重点怀疑;

A5版"实名举报者今安何?"

1、李文娟:

曝光后处境愈发艰难

举报人:李文娟,原鞍山国税局直属分局公务员

被举报人:鞍山市国税局有关人员

事件:2001年,李文娟发现鞍山市国税局存在少征巨额税款等违法和违规行为,遂向国家税

务总局等单位进行实名举报。

结局:李文娟两次被辞退工作,遭刑事拘留,后又被劳动教养1年,至今未恢复工作;2006年

3月,CCTV《新闻调查》报道后,李全家受到全天24小时监视。国家税务总局核查组调查

后认为,李举报的5项问题中有2项属实,其他3项问题部分事实存在,但问题的性质与举报信

反映的不同;核查组要求辽宁省国税局保护举报人,责令鞍山国税局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

2、李玉春:举报李信入狱

被举人:李信,山东省济宁市原副市长

举报人:李玉春,个体商人、“岩昆公司”合伙人

事件:为洗钱,李信邀李玉春合伙开了家“岩昆公司”。之后,李玉春奔走至山东省检察院

、省反贪局等部门反映李信的问题。

结局:2005年6月,李玉春被判包庇罪5年;李信被“双规”,判决不明。

3、周伟:举报“慕、马”后撒手人寰

举报人:周伟,曾任沈阳市家用电器工业总公司副总经理

被举报人:慕绥新,沈阳原市长马向东,沈阳原副市长

事件:1998年春节前后,周伟举报“宁官村土地案”,此案涉及沈阳市原副市长马向东的岳

母景玉兰。此后,周伟以“非法集会示威”之名被拘数百天,随后被开除党籍。

结局:“慕、马”倒台后,周伟被提前释放,但待遇终未恢复;2005年6月,老人因病离世;

被举报人结局:马被判处死刑,慕被判死缓。

4、郭光允:举报程维高后不问世事

被举报人:程维高,原河北省委书记、省长、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举报人:郭光允,原石家庄建设委员会工程处处长

事件:1995年,郭光允上书中央,反映程维高、李山林的问题。1996年1月,郭光允以“投寄

匿名信,诽谤省主要领导”的名义被劳教两年,并被开除党籍。

结局:平反后,郭光允的党内处分没撤销,职称待遇等未恢复,医药费也没有报销。如今,

这位每天花一半时间治病的老人选择了避世。2003年8月9日,程维高被开除党籍、撤销正省

级待遇。

5、吕净一:为扳倒市政法委书记丧妻

被举报人:李长河,河南省平顶山市原政法委书记。

举报人:吕净一,河南省舞钢市八台镇党委副书记兼常务副镇长。

事件:吕净一因反对市委书记李长河两项决策,1996年,因莫须有的罪名“贪污公款3000元

”被判有期徒刑1年。刑释后,吕坚持举报李长河的腐败问题。1999年6月18日晚,两名持刀

者闯入吕家,吕净一被刺8刀,其妻当场死亡。

结局:吕净一现在每两个月需输血一次,只能跛足而行;2001年12月5日,李长河被枪决。

中国的举报制度为什么这么困难,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种情况的发生,并持续到现在;甚至在被举报人的罪证已查实后,举报人仍然受到歧视和报复?

看了这些资料真的非常震惊!黑社会!

网址:http://www.nanfangdaily.com.cn/zm/20060420/xw/tb/200604200001.asp

   http://news.163.com/06/0420/11/2F5966HQ0001124J.html(后一个内容在南方周末的网页上没有查到,不知什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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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5-29 17:18:00
道理说起来很简单,就是任何一个有效的制度必须满足当事人的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就举报制度而言,它能保护当事人吗?它的存在能够增加被举报者的成本吗?如果不考虑第三方实施,那么这项制度在平等博弈的前提下,可以是自我实施的吗?循此思路,问题不难,难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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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5-29 19:48:00
楼主的发问真是振聋发聩.希望有大家踊跃发言,以解我心中的疑惑......[em01][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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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6-1 09:41:00

我是从社会权力结构的角度看这个问题的。

社会权力结构存在两种典型的形态,一个是统治型,另一个是社会合作或民主型。前者是资本主义以前的形态,后者是现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形态。这种社会权力结构本身是一个历史演变的过程,其中演变的转折点是资本主义大工业的发展。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可能是最有助于理解这一演变过程的著作了。正如马恩所说的,一旦资本主义大工业的发展和统治型社会的结束,大量地痞流氓就没有了存在的必要。这显然是一个社会开始向合作型转变的基本前提。

由马恩的描述可以推出如下结论:一个权力严重失衡的统治型社会,必然是由地痞流氓所主宰的社会。

在这种地痞流氓主宰的社会中,举报者又怎么能有好下场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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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6-5 14:17:00
一些西方国家对于举报人的法律保护体制比较健全。如美国的法律对“线人”界定明确,即分布于社会各阶层、各领域,以不同面目出现、实际服务于联邦当局的人。在美国,几乎所有重要的政府部门———如司法部门、情报部门、军队都有大批线人,新闻媒体也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线人提供线索。1970年代,《纽约时报》记者靠线人获得一份美国国防部有关越战的高级机密文件,并公之于众。国防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纽约时报》交出幕后“泄密者”,但法院最终裁决该报享有报道“五角大楼文件”的权利,也有权不把线人的名字告诉政府。美国、德国、新加坡等国家都有单独的证人保护法,甚至还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近30年来,香港民众实名举报的比例也从33%上升到71%,主要原因是香港廉政公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证人保护条例,取得了民众对法治和廉署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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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6-19 10:21:00
是否还有文化的因素在其中,在中国即使某些举报人举报成功,也会在以后的生活中遇到被众人唾弃的境况,相当多的情况是这些人丧失了他人对他们的基本信任.他们似乎成了"异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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