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序列-主承人员培训-律师报告《33页》
一、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方式
1.1 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
《证券法》第10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第2条规定:“本规则所称非公开定向发行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向银行间市场特定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定向投资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并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的行为 。”
企业可选择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资产支持票据。企业选择公开发行方式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应当聘请两家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1.2 批发发行与零售发行
这是一种根据债券面额(denomination)来划分发行方式的方法,目前我国市场尚未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