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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6
(1)我司从国外网站订购一张上海飞新加坡的机票后得到了一张收据,请问是否可以计算抵扣 进项税额?
(2)该张收据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 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如果是国际旅客运输服务,即使拿到了行程单也不能够 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贵司取得的上述国际旅客运输服务的收据不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 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 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 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贵司取得的收据如果属于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且能够得到税务机关 认可的,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

相关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 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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