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已经赊销卖给下游客户,但是上游供应商一直没有开出进项票,因此没有办法给下游客户开票,下游客户也因此不回款。假如最坏的情况,上游最终也开不出发票,那么我们在没有开销项票,也收不到货款的时候是不是还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应该什么时候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并不完全以是否开具发票,是否收到款为准的。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据此,贵司上述业务,如果合同有明确的收款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合同约定的收款日;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的付款时间,货物先发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货物的发出时间,不是贵司开具发票的时间;且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为发票开具的时间。
所以,如果合同有约定付款日期,在发票开具前纳税义务就已发生,需要在合同约定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日期,也没有开具发票的,贵司应该在货物发出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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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 12 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 180 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