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请的外籍高管,子女教育费中,在国内学习的钢琴费,英语费可以按子女教育费补贴减免个人所得税吗?对报销的票据有什么具体要求吗?
答:根据财税字[1994]20 号和国税发[1997]54 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外籍个人取得的子女教育费,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
所以,在国内学习的钢琴费,英语费是否可以作为子女教育费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如根据我们了解,有的城市认定享受子女教育费的仅为学校开具的发票,如果上述的“在国内学习的钢琴费”为培训机构开具的发票则不可享受免税;“英语费”通常理解可以作为语言训练费享受免个税优惠。此外,接受国内教育培训的要有支付款项的付费证明等支出的凭证和期限证明资料。
补充说明:
根据财税[2018]164 号第七条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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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 号)
五、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 号)
七、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
(一)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 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