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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16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民本企业是追求人人自由平等、社会公正、并具有生产劳动能力的人自愿组成的联合劳动体。它以创造产品的劳动者为思想行为之本,亦称“人本企业”。

第二条 企业成员之间,没有贵贱之分,高低之别,人格尊严一律平等。个人自由以不损害他人自由为前提,自治自理以现行法规和本企业制定的行为规范为依据。

第三条 在平等、友爱、自由、欢快的氛围中营造全新的企业文化,使劳动从单纯的谋生手段,逐渐变为乐生要素。

第四条 在改善生存的社会条件基础上,发展生产,改善生存的自然条件。

第二章 企业构成

第五条 凡认同并自觉遵守本企业章程、具有一定体力或脑力劳动能力、出资或不出资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企业,成为平等的一员。

第六条 根据企业人力、物力条件和市场需求,遵照本企业的宗旨和行为规范,可在不同的地方创办一、二、三类产业。

第七条 本企业采用成员出资、非本企业成员投资、银行贷款、企业上市、专利、技术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多种融资形式。

第三章 权力结构

第八条 本企业实行一人一份权力的均权制权力结构。全员直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选举。

第九条 企业成员,不论出资与否或出资多少,均有平等的一票之权。

第十条 本企业成员之外的自愿投资者或股票持有者,可通过利息、分红、送股等方式取得经济利益,但无权干预本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

第四章 信息结构

第十一条 本企业实行全方位开放式信息结构,凡是与企业运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会议内容、决定决议、档案材料、财务收支、生产经营等一切公共事务,均通过有关信息渠道,向全体成员公开,为每个人直接掌权提供条件。

第五章 动力结构

第十二条 本企业主要动力不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是追求社会意义实现的最大化,在维护劳动者权益和人格尊严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每个成员的才能,创造更多的财富,提供优质服务,以满足个人和社会的需求。

第十三条 个人劳动动力是在讲究物质需求的同时,尤其重视为集体、为社会提供创造性劳动成果,以体现个人的生存价值。

第六章 经营管理原则

第十四条 凡涉及企业行为规范和企业扩大、收缩、转产、兼并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及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或废除,机构设置,职能人员的任免,企业人员的吸纳、辞退、奖惩,产品分配,剩余劳动处理等有关社会属性的管理,均由本企业全体成员共同掌握,以确保人人当家作主。

第十五条 凡生产调度、技术、质量、物资、财务、供销及市场信息等有关自然属性的管理,均由职能人员负责运筹,以适应现代生产和市场需求。

第七章 分配原则

第十六条 产品分配权属于本企业创造产品的全体成员。

第十七条 本企业采用按劳分配和投资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随着企业财富的不断积累,逐步提高企业成员福利基金的比值,并在条件成熟、不影响企业发展和投资者自愿的原则下,逐步降低投资分红的比率。

第八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企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成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企业成员超过一定数额时,设全员代表大会,行使全员大会授予的权力,并向全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全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设常务理事会,主持日常工作。

常务理事会不设主席,由常务理事轮流担任执行理事。

常务理事会不是权力机构,不取代全员大会或全员代表大会的决策权,只负责执行大会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理事会成员,除执行理事外,均不脱产,不领取职务工资。

常务理事会在实施大会决议过程中,如对重大问题出现意见分歧,持少数意见的一方,可将意见提交全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如全员代表大会对重大问题发生意见分歧,持少数意见的一方,有权将意见提交全员大会讨论决定或实行全员公决,并有权提交下次大会讨论或公决。

常务理事会理事,实行两轮选举制,即先由全员代表大会推荐后选人,再由全员大会进行差额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全员代表大会下设经理部、人事部、监察部、综合事务部;经理部又下设办公中心、安全中心、市场中心、财务中心、物资中心、生产中心。(见《民本企业组织系列图》)

一、经理部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

总经理由全员代表大会选举或招聘,并上报全员大会讨论通过。副总经理由全员代表大会任免。

总经理向全员大会和全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日常紧争事务,会同常务理事会共同解决。重大问题,须临时召开全员大会或全员代表大会解决。

总经理在公开化和全员监督下行使自然属性职能。

在涉外事务中,总经理是企业的法人代表,负责日常业务。

副总经理襄助总经理处理日常工作。

二、职能部门负责人由全员代表大会任免。

人事部、监察部、综合事务部等社会属性职能部门的公务活动向全员大会和全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日常公务,须请示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办公、安全、市场、财务、物资、生产等自然属性职能部门的公务活动向经理部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由常务理事会任免。

第九章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制定、修改权属于全员大会,解释权属于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实施细则由全员代表大会制定,并经全员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张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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