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科学的是由自然科学引申而来的,那么建立在自然物质属性基础上的并抽象出来的普遍法则是不是可以适用于人类社会-------这个由人组成的世界。或者说需要回答这样的问题:人是自然的一部分还是与自然并列,抑或凌驾于自然之上,即人与自然的关系。
显然孕育人类的自然,让人类不可避免的带上自然的属性。而在人类逐渐脱离自然的控制的现代,这些附加在人类身上的自然属性还有多少呢?我提出这个问题是受斯宾诺莎伦理学而引发的。他用自然科学引出人类的伦理学,这个前提合不合适?如果我们的社会学科,更有所谓社会科学,是建立在从自然科学抽象出来的“科学”的基础上,这个基础是不是坚如磐石,这个工具是不是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