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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24
一、管理人制度的一般理论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地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二、管理人资格与指定
  (一)管理人资格
  1.管理人资格范围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3.管理人的利害关系回避
  ●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利害关系:
  (1)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3)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5)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可以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利害关系:
  (1)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
  (2)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二)管理人的指定
  1.指定方式
  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按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抽签、摇号、轮候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
  清算组为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有关部门、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指定清算组成员,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
  2.管理人的更换
  ●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径行决定更换管理人:
  (1)执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2)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5)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有重大债务纠纷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
  清算组成员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个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径行决定更换管理人:
  (1)执业资格被取消、吊销;(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4)失踪、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务;(6)执业责任保险失效;(7)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有重大债务纠纷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
  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三、管理人的报酬
  1.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2.清算组中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的不收取报酬。其他机构或人员的报酬根据其履行职责的情况确定。
  四、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
  全面接管债务人即破产企业;保管和清理与债务人有关的财产;对外代表债务人;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其他职责。
  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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