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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29
一、一般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可能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包括因自我评价、自身利益和过度推介等产生的不利影响。
  如果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向审计客户提供该非鉴证服务。
  (一)无意中对审计客户的关联实体或分支机构提供非鉴证服务
  如果无意中向客户的关联实体或分支机构,或者针对财务报表项目提供了这些非鉴证服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取下列补救措施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以避免损害独立性:
  1.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对客户的关联实体、分支机构或财务报表项目进行审计;
  2.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重新执行非鉴证服务,并且所执行工作的范围能够使其承担责任。
  (二)接受委托对审计客户关联实体提供非鉴证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通常不向审计客户的下列关联实体提供受到限制的非鉴证服务:
  1.不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但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审计客户的实体;
  2.不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但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的实体,该实体能够对审计客户施加重大影响,并且经济利益对该实体重大;
  3.不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但与审计客户处于同一控制下的实体。
  如果有理由认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向关联实体提供非鉴证服务:
  1.向上述关联实体提供的非鉴证服务的结果不构成实施审计程序的对象,该服务不因自我评价产生不利影响;
  2.已采取防范措施将非鉴证服务所产生的任何不利影响予以消除,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三)向成为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
  如果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会计师事务所向其提供非鉴证服务不会损害独立性:
  1.以往向该实体提供的非鉴证服务符合本守则有关向非公众利益实体提供非鉴证服务的规定;
  2.在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之前终止,或之后尽快终止本守则不允许向公众利益实体提供的非鉴证服务;
  3.在必要时已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二、管理层职责
  (一)避免行使管理层职责的措施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代客户从事日常和行政性的事务或不重要的活动,通常不被视为代行管理层职责。下列活动不被视为管理层职责:
  1.执行一项已由管理层授权的非重要交易;
  2.跟踪法定申报资料规定的提交日期,并告知审计客户这些日期;
  3.向管理层提供意见和建议,以协助管理层履行职责。
  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审计客户的管理层职责,将对独立性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这些不利影响包括因自我评价、自身利益和密切关系产生的不利影响。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承担审计客户的管理层职责。
  三、编制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
  (一)编制财务报表是管理层的责任
  (二)不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活动
  1.沟通审计相关的事项
  在审计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客户管理层就下列事项进行沟通,通常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1)对会计准则或财务报表披露要求的运用;
  (2)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资产、负债计量方法的适当性;
  (3)会计调整分录的建议。
  2.提供特定技术支持
  审计客户可能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下列方面提供技术支持,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不承担审计客户的管理层职责,通常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1)解决账户调节问题;
  (2)分析和积累监管机构要求提供的信息;
  (3)将按照某种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转换为按照另一种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
  3.向非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日常性和机械性的工作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向不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编制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相关的服务,只要属于日常性和机械性的工作,并且已采取措施将因自我评价产生的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则不会损害其独立性。
  4.非审计项目组成员向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日常性和机械性的工作
  只要提供的服务属于日常性、机械性的工作,且提供服务的人员不是审计项目组的成员,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下,不会损害其独立性:
  (1)接受服务的分支机构或关联实体从总体上对被审计财务报表不具有重要性;
  (2)服务所涉及的事项从总体上对该分支机构或关联实体的财务报表不具有重要性。
  除非出现紧急或极其特殊的情况,并征得相关监管机构的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向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下列编制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的服务:
  (1)工资服务;
  (2)编制所审计的财务报表;
  (3)编制所审计财务报表依据的财务信息。
  5.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提供的会计和记账服务
  如果遇到紧急或极其特殊的情况,审计客户无法作出其他安排,经相关监管机构同意,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下列情况下向审计客户提供不允许提供的编制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的服务:
  (1)只有该会计师事务所拥有服务的资源,并且熟悉客户的系统和程序,能够协助客户及时编制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
  (2)如果限制该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将给客户带来严重的困难,如导致客户无法向监管机构提供报告。
  四、评估服务
  评估包括对未来发展趋势提出相关假设,运用适当的方法和技术,以确定资产、负债或企业整体的价值或价值区间。向审计客户提供评估服务可能产生自我评价的不利影响。
  (一)判断不利影响独立性的因素及防范措施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由未参与提供评估服务的专业人员复核已执行的审计或评估工作;
  (2)不允许提供评估服务的人员参与审计业务。
  (二)对独立性不产生不利影响的评估业务
  如果审计客户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评估服务,以帮助其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或满足税务筹划目的,并且评估的结果不对财务报表产生直接影响,则通常不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三)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评估业务
  (1)在审计客户不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情况下,如果评估服务对被审计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并且评估结果涉及高度的主观性,则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因自我评价产生的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向审计客户提供这种评估服务。
  (2)在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情况下,如果评估结果单独或累积起来对被审计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则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向该审计客户提供这种评估服务。
  五、税务服务
  (一)编制纳税申报表的服务
  编制纳税申报表的服务包括:
  1.编制信息,以协助客户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例如计算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额;
  2.对已发生交易的纳税申报处理方法提供建议;
  3.代表审计客户向税务机关提供所要求的附加信息和分析。
 由于纳税申报表须经税务机关审查或批准,如果管理层对纳税申报表承担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此类服务通常不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二)计算当期所得税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
  1.计算当期所得税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对独立性的影响
  基于编制会计分录的目的,为审计客户计算当期所得税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将因自我评价产生不利影响。
  2.对不利影响独立性的防范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专业人员执行此类业务;
  (2)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执行此类业务,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合伙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复核税额的计算;
  (3)向外部税务专业人员咨询。
  3.禁止或允许计算当期所得税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
  (三)税务筹划或其他税务咨询服务
  1.税务筹划或其他税务咨询服务的种类
  税务筹划或其他税务咨询服务有多种类型,例如,向审计客户提供如何节税,或如何运用新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建议。
  2.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如果税务建议影响财务报表所反映的事项,可能因自我评价产生不利影响。
  3.不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税务筹划或其他税务咨询服务
  在提供税务筹划和其他税务咨询服务时,如果此类服务具有法律依据,或得到税务机关的明确认可,通常不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税务建议产生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4.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税务筹划或其他税务咨询服务
  如果税务建议的有效性取决于某项特定会计处理或财务报表列报,并且同时存在下列情况,将因自我评价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1)审计项目组对于相关会计处理或财务报表列报的适当性存有疑问;
  (2)税务建议的结果或执行后果将对被审计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审计客户提供此类税务建议。
  5.基于纳税申报或税务筹划目的的评估业务
  在向审计客户提供税务服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可能应审计客户的要求提供评估服务,以协助客户进行纳税申报或税务筹划。如果评估结果将对财务报表产生直接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章第四节的规定处理。
  (四)帮助解决税务纠纷
 ,其生成的信息不构成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
  3.操作由第三方开发的会计或财务信息报告软件;
  4.对由其他服务提供商或审计客户自行设计并操作的系统进行评价和提出建议。
    (一)法律服务的内容
  法律服务通常是指为客户提供商业性的法律服务。例如,为起草合同、诉讼、并购提供法律意见和支持,以及向客户内部的担任审计客户首席法律顾问,将因自我评价和过度推介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首席法律顾问通常是一个高级管理职位,对公司法律事务承担广泛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不得为审计客户提供担任首席法律顾问的服务。
  十、招聘服务
  (一)会计师事务所通常可以提供下列服务:
  1.审查申请者的专业资格;
  2.对申请者是否适合相关职位提出咨询意见;
  3.对候选人进行面试;
  4.对候选人在财务会计、行政管理或内部控制等职位上的胜任能力提出咨询意见。
  (二)如果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拟招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所处职位能够对客户会计记录或被审计财务报表的编制施加重大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提供下列招聘服务:
  1.寻找候选人,或从候选人中挑选出适合相应职位的人员;
  2.对可能录用的候选人的证明文件进行核查。
  十一、公司理财服务
  (一)公司理财服务的结果直接影响财务报表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财务服务,可能因自我评价产生不利影响。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专业人员提供该服务;
  2.由未参与提供财务服务的专业人员向审计项目组提出有关服务的建议,并复核会计处理。
  (二)公司理财建议的有效性取决于某一特殊会计处理方法或财务报表列报方法
  如果财务建议的有效性取决于某一特定会计处理,并且同时存在下列情形,将因自我评价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
  1.根据适用的会计准则,审计项目组对有关会计处理适当性存有疑问;
  2.财务建议的结果将对被审计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在上述情况下,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提供此类财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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