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 值得注意的是,运费发票中若含有装卸等到其它费用,应将其扣除后,乘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应当缴纳营业税,因此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的税额是营业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可以按取得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