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几种形式的税收争议。1.比如对兼营业务的认定,国税和地税机关经常对一项混合销售和兼营业务发生争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一项业务是混合销售还是兼营业务应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税务机关确定,而实践中往往是国地税机关互不相让,在国家税务总局的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没有下发之前,对工业企业的建筑,安装劳务征税就经常发生这样的事例。国地税机关分别请示自己的上级机关,而上级机关却给出不同的答复。结果纳税人就经常被重复征税。2.对国地税共管户的定额管理。根据规定对于国地税共管户定额由国税机关认定,而这一个规定实际上很难执行。地税机关往往从自身征管角度出发,而没有采用国税机关的定额标准。3.异地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征管。按照现行的政策规定,查帐征收的建筑安装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回到机构所在地征收,但是如果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地认定该企业为核定征收,要求该企业在当地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发生两个地点个人所得税缴纳争议。4.此外,新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规定也是一个产生争议的重要环节,国地税机关对新办企业的标准争论从来就没有停止过,随着现在企业各种改制、合并分立、重组、共同投资组建新公司等等。各种新的企业层出不穷。但是国税发[2002]8号却规定,原有的企业改制不算是新的企业。结果什么是原有企业改制也成了争议的焦点了。这样政策上的不合理之处给征管就带来了很大的难题。
大家先讨论这个把。当然可以不讨论政策本身,只要讨论这种行为,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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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7-29 16:27:41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