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具体情形
1.产生自身利益导致的不利影响的情形包括:
(1)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在鉴证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
(2)会计师事务所过分依赖向某一客户的收费;
(3)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与鉴证客户存在重要的密切商业关系;
(4)会计师事务所担心可能失去某一重要客户;
(5)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正在与鉴证客户协商受雇于该客户;
(6)会计师事务所与鉴证业务相关的或有收费安排;
(7)在评价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以前提供专业服务的结果时,注册会计师发现重大错误。
2.自我评价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客户提供财务系统的设计或操作服务后,又对系统的运行有效性出具鉴证报告;
(2)会计师事务所为客户编制原始数据,这些数据构成鉴证业务的对象;
(3)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担任或最近曾经担任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4)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目前或最近曾受雇于客户,并且所处职位能够对鉴证对象施加重大影响;
(5)会计师事务所为鉴证客户提供直接影响鉴证对象信息的其他服务。
3.产生过度推介导致的不利影响的情形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推介审计客户的股份;
(2)在鉴证客户与第三方发生诉讼或纠纷时,注册会计师担任该客户的辩护人。
4.密切关系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1)项目组成员的近亲属担任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2)项目组成员的近亲属是客户的员工,其所处职位能够对业务对象施加重大影响;
(3)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所处职位能够对业务对象施加重大影响的员工,最近曾担任会计师事务所的项目合伙人;
(4)注册会计师接受客户的礼品或款待;
(5)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高级员工与鉴证客户存在长期业务关系。
5.外在压力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受到客户解除业务关系的不利影响;
(2)审计客户表示,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不同意对某项交易的会计处理,则不再委托其承办拟议中的非鉴证业务;
(3)客户威胁将起诉会计师事务所;
(4)会计师事务所受到降低收费的影响而不恰当地缩小工作范围;
(5)由于客户员工对所讨论的事项更具有专长,注册会计师面临服从其判断的压力;
(6)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告知注册会计师,除非同意审计客户不恰当的会计处理,否则将影响晋升。
二、应对不利影响的防范措施
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判断,确定如何应对超出可接受水平的不利影响,包括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或者终止业务约定或拒绝接受业务委托。
在具体工作中,应对不利影响的防范措施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层面的防范措施和具体业务层面的防范措施。
(一)会计师事务所层面的防范措施:
(二)具体业务层面的防范措施
具体业务层面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对已执行的非鉴证业务,由未参与该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复核,或在必要时提供建议;
2.对已执行的鉴证业务,由鉴证业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复核,或在必要时提供建议;
3.向客户审计委员会、监管机构或注册会计师协会咨询;
4.与客户治理层讨论有关的职业道德问题;
5.向客户治理层说明提供服务的性质和收费的范围;
6.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或重新执行部分业务;
7.轮换鉴证业务项目组合伙人和高级员工。
三、专业服务委托
(一)客户的接受
在接受客户关系前,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接受客户关系是否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客户的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和治理层是否诚信,以及客户是否涉足非法活动(如洗钱)或存在可疑的财务报告问题等。
(二)业务承接
在承接某一客户业务前,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承接该业务是否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防范措施可能包括:
1.了解客户的业务性质、经营的复杂程度,以及所在行业的情况;
2.了解专业服务的具体要求和业务对象,以及注册会计师拟执行工作的目的、性质和范围;
3.了解相关监管要求或报告要求;
4.分派足够的具有胜任能力的员工;
5.必要时利用专家的工作;
6.就执行业务的时间安排与客户达成一致意见;
7.遵守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仅承接能够胜任的业务。
(三)客户变更委托
如果应客户要求或考虑以投标方式接替前任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专业角度或其他方面确定应否承接该业务。如果注册会计师在了解所有相关情况前就承接业务,可能对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产生不利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
如果采取的防范措施不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注册会计师不得承接该业务。
注册会计师可能应客户要求在前任注册会计师工作的基础上提供进一步的服务。如果缺乏完整的信息,可能对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产生不利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四、利益冲突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具体情形,采取下列防范措施:
1.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商业利益或业务活动可能与客户存在利益冲突,注册会计师应当告知客户,并在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执行业务;
2.如果为存在利益冲突的两个以上客户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告知所有已知相关方,并在征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执行业务;
3.如果为某一特定行业或领域中的两个以上客户提供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告知客户,并在征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执行业务。
五、应客户的要求提供第二次意见
在某客户运用会计准则对特定交易和事项进行处理,且已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发表意见的情况下,如果注册会计师应客户的要求提供第二次意见,可能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第二次意见不是以前任注册会计师所获得的相同事实为基础,或依据的证据不充分,可能对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被要求提供第二次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征得客户同意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
2.在与客户沟通中说明注册会计师发表专业意见的局限性;
3.向前任注册会计师提供第二次意见的副本。
六、收费
如果报价过低,可能导致不能按照适用的执业准则执行业务,将对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产生不利影响。
收费是否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取决于收费报价水平和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让客户了解业务约定条款,特别是确定收费的基础以及在收费报价内所能提供的服务,安排恰当的时间和具有胜任能力的员工执行任务。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预先就收费的基础与客户达成书面协议;
2.向预期的报告使用者披露注册会计师所执行的工作及收费的基础;
3.实施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4.由独立第三方复核注册会计师已执行的工作。
七、专业服务营销
注册会计师在营销专业服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或获得的经验;
2.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3.暗示有能力影响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或类似机构;
4.作出其他欺骗性的或可能导致误解的声明。
八、礼品和招待
如果客户向注册会计师(或其近亲属)赠送礼品或给予款待,将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注册会计师不得向客户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接受款待产生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如果款待超出业务活动中的正常往来,注册会计师应当拒绝接受。
九、保管客户资产
除非法律法规允许或要求,注册会计师不得提供保管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的服务。
注册会计师保管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保管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可能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尤其可能对客观和公正原则以及良好职业行为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注册会计师如果保管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将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与其个人或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产分开;
2.仅按照预定用途使用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
3.随时准备向相关人员报告资产状况及产生的收入、红利或利得;
4.遵守所有与保管资产和履行报告义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十、对客观和公正原则的要求
在提供专业服务时,注册会计师如果在客户中拥有经济利益,或者与客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存在家庭和私人关系或商业关系,应当确定是否对客观和公正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退出项目组;
2.实施督导程序;
3.终止产生不利影响的经济利益或商业关系;
4.与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较高级别的管理人员讨论有关事项;
5.与客户治理层讨论有关事项。
如果防范措施不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拒绝接受业务委托或终止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