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认为真实销售是指在资产转让过程中由发起人以出售的形式将与基础资产有关的收益和风险全部转移给SPV,资产转让后SPV对基础资产拥有完全所有权,发起人及其债券人不得再对资产行使控制或收益权。
可以说真实销售是资产所有权的彻底转移。
至于如何体现“彻底”,从实际操作的层面上来讲,各国也对真实销售有多方面的判断标准,这些标准也可以辅助理解真实销售。具体可以从以下几点来考察:
1.当事人的目的符合证券化的目的(即不是欺诈性转移);
2.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已经进行资产出售的账务处理;由于资产控制权已经从原始权益人转到SPV,因此,这些资产要从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剔除,资产证券化实际上是一种表外融资方式;
3.SPV机构对资产管理的独立性;
4.出售的资产不得附加追索权,发起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担保,如发起人不担保投资者收到固定的收益,发起人自身并没有购买资产支撑证券的次级部分(如果发起人持有次级证券,则构成对发起人的一种变相追索),如果存在追索权与其他担保形式,则司法判定则会认定交易属于担保融资,而非真实销售;
5.发起人不保留对SPV资产的赎回权。根据美国的法典,在担保融资情况下,债务人拥有在担保物未处置之前赎回的权利。因此,在资产证券化融资过程中,如果设定发起人拥有对所转让资产的赎回权,在美国会被认为是担保融资而非真实销售。
从资产证券化实务来讲,赎回权的条件是投资者的收益超过一定金额时,发起人就有权赎回SPV剩余资产的权利,这实际上是发起人为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而设定的一项附属权利;
6.证券化资产的优先权转让确认。发起人出售证券化资产的同时要对该转让进行优先权确认。如果转让不能得到优先权确认,或者社会其他公众所不了解,其他机构对发起人给予新的融资时,就会发生误解,从而对SPV机构和资产证券化投资者的证券化资产的优先权发生动摇。当发起人的债券人对发起人提出破产申请时,由于SPV没有让该项证券化资产的所有权得到确认,发起人难以抗辩其债权人的请求,证券化资产容易被纳入司法执行标的或破产财产,就不能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所以,SPV机构及其投资者对证券化资产的优先权或所有权的确认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