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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6

油气行业:油气行业税改 靴子尚未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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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6 17:33:24
内蒙古日报报道1: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文件,从12月1日起,西部12个省区的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为5%。此外,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油气企业在12月1日后签订的新合同按5%的税率从价计征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12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继续缴纳矿区使用费。
  评论:
  6月份新疆开始资源税试点。12月1日起,资源税向西部十二省推广,是最终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的中间步骤。发改委官员在媒体上已经明确表示在全国推广资源税,但时间表尚不确定。
  根据我们的测算,此次向西部十二省推广新税改,主要可能影响中石油的利润,在2011可能减少其全年盈利2.5%,如再向全国推广,考虑到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年化的累计盈利消减将达到5.5%。如果考虑已经在新疆发生的税改,总影响将累计达8%。
  由于其他石油公司在除新疆外的西部地区产量较少,此次推广的影响较少。
  由于中海油不征收资源税,短期在西部地区改革资源税对中海油无影响。但由于以后新签订的陆上中外合作项目将执行新税改,可能意味着,将来海上合作项目改革的方式,也将对新老项目区别对待。在向全国推广时,中海油可能参与新税改,年化的盈利消减可能达5%。
  同时,我们认为国家可能在未来调整暴利税起征点,目前很多东部老油田完全生产成本已经超过40美元/桶,对于这些油田,暴利税起征点定在40美元/桶已经缺乏合理性。我们认为起征点最终会上调,将最终抵消资源税的负面影响。
  由于暴利税调整的时间表并不明朗,而资源税调整逐步推进,短期负面影响不能避免。
  风险提示:
  资源税改革全国推广和暴利税起征点上调的时间表不确定,暴利税起征点上调延迟导致税收负担高于预期。
  (具体内容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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