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案例——
重庆4500亩土地整村流转 2000多村民当股东 http://news.sina.com.cn/c/2010-12-25/032321703491.shtml
“原来,千玉马专业合作社是村民与村里引进的另一位“大业主”爱农公司共同注册的法人机构,
千秋村的农户占其中70%的股份,与“大业主”一起经营管理千秋农业园,并按各自的股份分红,这将成为千秋村农户的又一增收方式。”
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
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一点感想——
法律赋予农民民主管理合作社的权利,但是现实中农民不愿意而且可能也没能力去行使该怎么办。
因为正是农民没能力才去引进资本力量的帮助,很多情况下是农民自愿的加入引进队伍。
现在中国的的合作社一般是企业运作(欧美也是如此),而企业运作一般是资本雇佣劳动。
但是合作社法要求的是劳动雇佣资本。
工人尚且很难劳动雇佣资本,何况农民?
没有任何看低农民的意思,只是事实求是。
“最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需要与他们的基本素质区分开”,
也许只有承认这一点才能更好地为农民谋取利益。
国家是否应该出台更切合实际地维护农民权益的方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