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这么说。
LZ所说的具体情况了解不多,类似情况,却很多。
总的来看,个人以为,作为学生,在有基金拨款或商业投资支持的项目面前,还是不应过分放大自己的价值。
在我个人的工作经历中,遇到过无数次所谓“会计方法迷局”,也就是,咨询和科技服务合同有个内部的规定,所有的费用支出,必须均摊到每个人头上——这和国家对于一些需要专业人力资源服务的金融咨询类企业资质审定,以及一些高科技中小企业的行业优惠,很类似。前者,要求必须有多少比例的员工,具有某某资质;后者,比如某企业招收多少残疾人,拿到多少残疾证,便享受多少税务的减免或其他优惠。而无论是前者或后者,具体到“个人”,你都不能认为是“自己就值合同上写的那么多”!!
比如前者,国家规定要求的是“某某资质”,那么在当今社会上,具有这个“资格证书”的,都满足项目方的需要,——具体到LZ的这个表弟的例子,如果只是中规中矩的商业操作,那么这种近乎高级技术工人式的工作,可能任何一个硕士生或博士生,都可以做到。虽然只有你“具体做了这个工作”,但绝对不等于你“应该拿到相应的报酬”!但如果是超越同行的高科技含量的工作——当然我相信LZ表弟可能还没有这个能力,因为那样你就可以像360或QQ一样自己开业做高科技上市公司了,如果不能每个月从导师那里拿点平均水平的劳务费,也是合理的。
(写了一个例子,可能过于生动而尖锐了,担心被拍砖,算了。。。^_^)
再比如后者,据说某些中小企业,招收20个以上残障人士,则减税可高达30%。一般这样的企业,招收了这类员工,多是安排长期带薪假期,每月发800不等的薪水;其实近乎社会优抚。如这是个产品销售型企业,如果其销售额每年原应税在100万左右,那么可见的税收减免约在30万左右——按照LZ表弟的逻辑,是不是这20位提供了残疾症的人士都应该跑去和企业“谈判”:这30万是我们“省”下的,相当于我们“创造的”,应该发给我们!呵呵,现实生活中,我并没有看到残障人士与招收他们的企业之间形成一些大的纠纷——可以认为,残障人士们不认为自己有“劳动价值或工资谈判的可能或价值”,但为什么不具有这样的可能或价值呢,是因为,即使残障,他们也知道“招收残障人士的企业获得税收减免优惠与残障人士自身的劳动价值”之间,不必然具有正相关关系!这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工程,其间的关系传导,很敏感,很复杂——当然,对于博士硕士程度的LZ表弟和很多表弟们,是否具有有这样的判断力——对于“自身提供的一般性技术劳动和服务”与“条款明确的高科技项目或工程商业价值”之间,是否具有必然的正向的联系,是否具有合情理合规则的判断力,那就是社会问题,尤其是个人问题了。。。
本来写了一堆,觉得,可能对某些被金钱迷住眼睛的年轻学生而言,可能没什么用。
用民间通俗语言解释下:一个人,值多少,和拿得到多少,是两回事;
借用经济学一类的术语评价下:一个人的人力资源价值,只有“资本化”,才能最大化;但“资本化”是需要很多外在条件的,个人的能力和努力工作,或只占10%及以下的权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