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师范学校(专科)由毛主席的老师,共和国教育事业奠基人、杰出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和教育家徐特立创办于1912年,现为湖南省教育厅直属高校。校名全称“长沙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为纪念徐老,国家教育部规定仍然使用现名。学校是“湖南省文明高校”、“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国家教育部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
关于王某要求调离学校有关情况的说明
王某,男,河南省社旗县人,1976年生,1999年河南某高校本科毕业,2004年广东某高校硕士毕业。2004年5月前来长沙师范学校求职,当时他已考上南京某高校博士,但因家境困难,希望学校能支持他在职读博。学校同意他以定向培养方式攻读博士,并与他签订了协议书。
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是:学校先以硕士身份引进王某并给予安家费3万元,将其配偶李某先行调来学校工作,提供过渡住房一套并免费居住3年,将王某视同在职职工允许其购买学校福利房(910元/m²);读博期间每月发给基本工资,报销住宿费、往返车费等读博费用;王某读博的第一年全脱产,第二、三年每学期只需完成72课时教学任务(不足正常工作量的1/3);取得博士学位后再给予安家费2万元、特殊津贴3万元(后又享受学校博士津贴8000元/年)。同时约定:王某博士毕业后在校工作时间不得少于8年,否则应退还学校给予的相关待遇并缴纳违约金、爱人随同调离。违约金的约定是:“每少服务一年,按离岗前一年工资、津贴总额的两倍/年的标准缴纳”。
此后,学校按照协议给予了王某各项特殊待遇,还曾安排其父亲工作,博士毕业后安排他担任了全国核心理论刊物《学前教育研究》的编辑,设定特定条件以推荐他评为省级青年骨干教师,任命他为学校学前教育研究所副所长,优先他参加校内外重要学术活动,优先他申报省厅级科研课题,为他发表论文提供方便,帮助他在2009年获得了副教授职称。
2010年8月,王某博士毕业回校工作仅2年,就申请调离,理由是:“就长远发展来看,本人一直想到一所本科院校工作。”并承诺“未完全履行的工作协议及与此相关的事项,本人愿意与组织人事处协商解决。”学校随即进行研究,同意他履行违约责任后调离学校。但在没有了结相关事宜的情况下,王某及其配偶于8月份擅自离岗前往杭州,分别到杭州某高校和杭州经开区某幼儿园上班。
学校组织人事处及校领导通过电话、网络及当面协商等方式与王某进行了几十次协商,但王某均以《劳动合同法》的部分条款为由,始终拒绝履行协议中关于违约金等条款。经咨询**职能部门,我们反复向王某明确:根据国务院《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文件精神,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该履行与学校约定的协议。王某属于学校在编人员,享受了特殊待遇,他与学校之间的关系不是一般的劳动合同关系,不能简单地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来解决双方争议。后来,我们曾提出将违约金减半,王某依然拒绝支付。我们又曾建议他将福利房退房学校,其本金及利息由学校返还,违约金也不再追究,还是遭到他的拒绝。我们再退一步建议他将住房的升值部分的一半返还给学校,违约金也不再追究,他仍然予以拒绝。
在反反复复的协商过程中,王某先是拒绝返还住房差价、拒绝支付任何违约金,最终只同意按比例返还由学校现金支付的特殊待遇、返还部分住房差价、支付不到1/30即2万元的违约金。在给学校的回复中,王某一方面说:“决定忍痛离开长沙师范时,我经历过痛苦挣扎,尤其是看到当校领导们得知我要调离时的失望和痛心,更觉无地自容。……(当初曾想)学校领导对自己如此器重,只能以加倍地(的)付出给以回报。”但随即又说:“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只能厚着脸皮与往昔对我恩重如山的学校锱铢必较。”
我们无法接受王某的主张,因为违约金的约定完全是双方自愿的,王某调离学校所得实际利益远远多于约定的违约金。因为:他在长沙师范所购福利房升值已超过30万;学校安置了王某配偶,这是很重要的非货币形式特殊待遇,学校新引进的其他教授若需安置相同情形的家属需减少引进待遇8万元;王某的成长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学校所提供的优惠条件。另一方面,王某之所以跳槽,是因为杭州某高校为他提供了比我校更优惠的约130万元的特殊待遇(安家费30万,购买经济适用房与市场价相差约100万)。
在双方多次协商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我们多次建议王某提请人事仲裁,由**部门予以裁定。但王某没有按正常程序提请仲裁,却单方面向多家新闻媒体反映他的诉求,并邀请记者来学校采访,企图借此向学校施加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