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理论篇
02
案例篇
【例1,来源于财政部会计司收入准则应用案例】甲公司经营一家酒店,该酒店是甲公司的自有资产。甲公司在进行会计核算时,除发生的餐饮、商品材料等成本外,还需要计提与酒店经营相关的固定资产折旧(如酒店、客房以及客房内的设备家具等)、无形资产摊销(如酒店土地使用权等)费用等,应如何对这些折旧、摊销进行会计处理。 本例中,甲公司经营一家酒店,主要通过提供客房服务赚取收入,而客房服务的提供直接依赖于酒店物业(包含土地)以及家具等相关资产,即与客房服务相关的资产折旧和摊销属于甲公司为履行与客户的合同而发生的服务成本。该成本需先考虑是否满足收入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资本化条件,如果满足,应作为合同履约成本进行会计处理,并在收入确认时对合同履约成本进行摊销,计入营业成本。此外,这些酒店物业等资产中与客房服务不直接相关的,例如财务部门相关的资产折旧等费用或者销售部门相关的资产折旧等费用,则需要按功能将相关费用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等科目。 分析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等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第75-76页等相关内容。 【例2-来源于新收入准则应用指南单行本】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为乙公司信息中心提供管理服务,合同期限为5年。在向乙公司提供服务之前,甲公司设计并搭建了一个信息技术平台供其内部使用,该信息技术平台由相关的硬件和软件组成。甲公司需要提供设计方案,将该信息技术平台与乙公司现有的信息系统对接,并进行相关测试。该平台并不会转让给乙公司,但是,将用于向乙公司提供服务。甲公司为该平台的设计、购买硬件和软件以及信息中心的测试发生了成本。除此之外,甲公司专门指派两名员工,负责向乙公司提供服务。 本例中,甲公司为履行合同发生的上述成本中,购买硬件和软件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固定资 产和无形资产准则进行会计处理;设计服务成本和信息中心的测试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的规范范围,但是这些成本与履行该合同直接相关,并且增加了甲公司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即提供管理服务)的资源,如果甲公司预期该成本可通过未来提供服务收取的对价收回,则甲公司应当将这些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甲公司向两名负责该项目的员工支付的工资费用,虽然与向乙公司提供服务有关,但是由于其并未增加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因此,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例3-来源于财政部会计司收入准则应用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销售一批产品,并负责将该批产品运送至乙公司指定的地点,甲公司承担相关的运输费用。假定销售该产品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且控制权在出库时转移给乙公司。本例中,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产品,并负责运输。该批产品在出库时,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在此之后,甲公司为将产品运送至乙公司指定的地点而发生的运输活动,属于为乙公司提供了一项运输服务。如果该运输服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且甲公司是运输服务的主要责任人。甲公司应当按照分摊至该运输服务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分析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第31页最后一段、第79页等相关内容。MY补充:上述发生运输费用应属于合同履约成本,在确认运输服务收入,同时确认运输费用计入营业成本。 【例4-来源于财政部会计司收入准则应用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销售一批产品,并负责将该批产品运送至乙公司指定的地点,甲公司承担相关的运输费用。假定销售该产品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且控制权在送达乙公司指定地点时转移给乙公司。本例中,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产品,并负责运输。该批产品在送达乙公司指定地点时,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由于甲公司的运输活动是在产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发生的,因此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而是甲公司为履行合同发生的必要活动。 分析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第31页最后一段等相关内容。MY补充:上述发生运输费用应属于合同履约成本,在完成销售时,确认运输费用计入营业成本。 【例5-来源于新收入准则应用指南单行本】2×18年1月1日,甲建筑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大型设备建造工程合同,根据双方合同,该工程的造价为6 300万元,工程期限为1年半,甲公司负责工程的施工及全面管理,乙公司按照第三方工程监理公司确认的工程完工量,每半年与甲公司结算一次;预计2×19年6月30日竣工;预计可能发生的总成本为4 000万元。假定该建造工程整体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并属于在某一时段履行的履约义务,甲公司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增值税税率为10%,不考虑其他相关因素。 2×18年6月30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1 50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结算合同价款 2 500万元,甲公司实际收到价款2 000万元;2×18年12月31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 3 000 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结算合同价款1 100万元,甲公司实际收到价款1 000万元;2×19年 6月30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4 100万元,乙公司与甲公司结算了合同竣工价款2 700 万元,并支付剩余工程款3 300万元。上述价款均不含增值税额。假定甲公司与乙公司结算时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乙公司在实际支付工程价款的同时支付其对应的增值税款。甲公司的账务处理为:(1) 2×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实际发生工程成本时。借:合同履约成本 15 000 000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15 000 000 (2) 2×18年6月30日。履约进度=15 000 000÷40 000 000=37.5%合同收入=63 000 000×37.5%=23625000(元)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23 62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3 65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 000 000 贷:合同履约成本 15 000 000 借:应收账款 27 500 000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25 00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500 000 借:银行存款 22 000 000贷:应收账款 22 000 000当日,“合同结算”科目的余额为贷方137.5万元(2 500 -2 362.5),表明甲公司已经与客户结算但尚未履行履约义务的金额为137.5万元,由于甲公司预计该部分履约义务将在2x18 年内完成,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负债列示。 (3) 2×1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工程成本时。借:合同履约成本 15 000 000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15 000 000 (4) 2×18年12月31日。履约进度=30 000 000÷40 000 000=75%合同收入=63 000 000×75% - 23 625 000=23 625 000(元)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23 625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23 65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 000 000贷:合同履约成本 15 000 000 借:应收账款 12 100 000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11 00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100 000 借:银行存款 11 000 000贷:应收账款 11 000 000 当日,“合同结算”科目的余额为借方1125(2 362.5 - 1 100 - 137.5)万元,表明甲公司已经履行履约义务但尚未与客户结算的金额为1125万元,由于该部分金额将在2×19年内结算, 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资产列示。 (5) 2×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实际发生工程成本时。借:合同履约成本 11 000 000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11 000 000 (6) 2×19年6月30日。由于当日该工程已竣工决算,其履约进度为100%。合同收入=63 000 000 - 23 625 000 - 23 625 000=15 750 000(元)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15 750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15 75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 000 000贷:合同履约成本 10 000 000 借:应收账款 29 700 000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27 00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700 000 借:银行存款 36 300 000贷:应收账款 36 300 000当日,“合同结算”科目的余额为零(1 125 + 1 575 - 2 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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