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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22
长期以来,我国采用了技术模仿创新战略,主要依靠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较快地提高了我国的技术水平。但我们始终不能回避的一个重要的事实是,我国企业的技术水平在总体上与国外仍然有很大的差距,企业规模普遍较小,研究开发强度低,在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分工体系中仍然处于较低层次,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均集中在计算机与通信技术领域,但是这些高新技术产品的贸易方式主要是来料加工装配和进料加工,占到85%以上,真正利用自己掌握的高新技术生产出来的高新技术产品只占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总额的10%左右,而绝大多数所谓的中国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实际上是贴了中国制造标签的外国商品,在高新技术产品增值链条上是微不足道的一环,我们所赚取的只是加工费。在这种国情背景下,借鉴国际经验,在自主创新的同时,继续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模仿直至二次创新,即继续实行技术模仿创新模式,实施技术赶超战略,是现阶段及入世后较长一段时期内我们的必然选择。

  但是,在进入WTO后的新的国际环境中,技术模仿创新战略要受到WTO规则的严格约束。WTO规则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将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直接联系在一起,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这对我国入世后的技术创新模式将会产生重大影响。在WTO协议框架中对我国企业技术创新有直接影响的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TBT)。(TRIPs)是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受到世界各国和各类关税独立区的高度重视。TRIPs强大的法律保护使得技术先进国家更有可能提高技术转让价格。在今后的国际技术转移中,我国的企业必须向外国人支付更多的专利、版权和商标费,技术引进成本将上扬,将很难再通过其他降低成本的方法“仿制”像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先进技术,获得先进技术的代价将大大提高,不受约束的技术模仿将会引起知识产权的纠纷。(TBT)是WTO规则中另一项重要协议,这一协议对政府的产业R&D支持与补贴范围、水平等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各成员国都要根据该规定修改政府的创新政策。在过渡期结束后,我国企业将面临着政府全面调整各项创新政策和取消技术模仿创新支持政策的严峻挑战。

  综上所述,一方面,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们必须借鉴国际经验,在自主创新的同时,继续实行技术模仿创新模式,实施技术赶超战略;另一方面,技术模仿创新模式又受到WTO规则的强大约束。加入WTO后技术模仿创新模式能否成功实施,这是一个必须回答的重大问题。加入WTO以后这个战略选择能否成功,关键在知识产权保护框架下如何运作,或者说是不违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这个前提下如何运作好。如果这个问题能够解决好,无疑入世将成为推进我国技术创新的新的历史机遇。

  首先要澄清一个问题,技术模仿创新是否就一定触及知识产权?事实上,按照WTO规则中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各国司法实践,其中合法模仿即在知识产权保护框架中的模仿空间是很大的。因此,模仿创新决不等于“侵权”,也不是一件不“体面”的事,国际成功经验表明,技术后进国在赶超技术先进国,开始都是采用模仿创新战略,根据我国现阶段的技术发展水平、技术创新能力以及市场竞争环境,这也是我们的唯一选择。

  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肯定有对模仿的制约,但是又必须兼顾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因此既要保护率先创新和发明者的利益不受侵犯,以足够的利益驱动激励率先者,同时,又要推动新技术在整个社会中充分扩散,提高社会技术经济水平。所

以,任何知识产权保护都是有限的。比如在空间和时间两方面,只有在知识产权所覆盖的国家和地区,才受到保护;从时间的角度只有在有效保护期内,其才受到法律保护。在其时空覆盖范围之外的模仿创新则不构成侵权。即使在知识产权保护有效时空范围内,权利人出于种种考虑,经过一段时间之后,还是愿意甚至是十分迫切地希望转让其技术,比如说技术转让可以为率先创新企业带来直接的盈利,并且由于技术折旧的存在,转让越早获益的可能性就越大,又比如客观存在的反求解密压力,也会迫使权利人及早转让其技术。有时技术领先者可以通过技术转让过程提供行业技术标准,规定技术路径,成为行业领袖,在此情况下,甚至可以免费转让。对模仿者的制约,即推迟模仿者的产品进入市场的时机,有时这是利好,省去市场对此类产品认同所需要花费的成本,有时也能够省去大量市场开拓费用,技术创新跟随战略的有效性就在于此。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知识产权制度对模仿创新也有促进作用。首先,知识产权保护对一切合法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利益都保护,而模仿创新中也有可能蕴含着大量的创造性的工作,其中也能形成知识产权,按照我国专利法,即实用新型专利,是通过对原来技术或产品的改进而形成。事实上日本的许多专利,特别是从50年代至70年代的专利,大多属于这类,“原创”在美国,而日本通过模仿和二次创新而形成,进而,还可以借助专利保护使自己的知识产权不受侵害,因此有人称日本的专利大多数是仿制专利。善于模仿的日本正是充分利用了模仿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和率先创新的欧美企业竞争,居然在市场上时常后来居上,充分显示后发优势的威力。其次,由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公开性”,可以使研究者运用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系统更快更好地检索最新创新成果,把握技术发展动向,确定模仿创新方向,研究开发可以新技术为起点,避免重复研究与开发,这比从头做往往能够节省大量成本。再次,也可以通过对率先者专利的研究,开发围绕率先者基本专利的外围专利,对其进行包围,限制率先创新者的发展,或者迫使率先者同意相互交换、转让专利,或低价转让其专利,日本经常采取这种策略制约在日本申请的美国专利。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知识产权保护只是保护其中的技术利益,并且是保护的其中部分利益。对非技术性利益溢出不能保护。比如,模仿者吸收率先者的新思想、新观念,许多产品功能的添加是受到率先者产品和技术的启发,汲取率先者的经验教训,特别是避免其走过的弯路,又比如,知识产权制度不能阻止模仿创新者的市场开拓行为,跟进者有时可以利用和享受率先者市场开拓所付出的成本,节省消费者产品认同所需花费的时间,在率先者开拓的市场上后来居上。

  正因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不完备,而专利制度又强迫申请者向社会公开发明内容,许多企业认为申请专利并不能有效地保护专利,反而会泄密,出于对技术保密的考虑不申请专利。当然,对这类技术的模仿构不成侵权,因为法律只禁止其它企业或个人以非法手段获取这些技术,可通过反向求解法进行剖析、模仿、二次创新形成新的属于自己的知识产权,这却是知识产权保护框架下所允许的。

  对中国许多企业与行业来讲,可有大量的过有效期的专利无偿使用。因为我国有些行业和企业技术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20多年,而专利最多保护20年,这些已过保护期的专利中肯定有不少对我们是有价值的,可无偿利用其专利资料。

  实际上,即使按照严格意义上的对时空有效期内的专利技术进行合法模仿,也就是经权利人同意的模仿,技术购买获益与其所付出的成本一般来讲也是不等价(按等价值交换的市场原则进行)的,因为购买者可省去大量的时间和费用成本,避免承担率先者所要承担的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比如美国杜邦公司用11年时间,花费2500万美元研究成功的合成尼龙的工艺,日本东丽公司通过外贸协定,花了700万美元购买了这个专利,仅用了二年时间就投入市场。曾给日本索尼公司带来巨额利润、一度风靡全球的晶体管便携式收音机,是索尼花2.5万美元从美国引进该项技术开发成功的。

  当然,就中国企业现状而言,企业实施技术模仿创新应该与科研院所和高校协同创新,广泛整合社会创新资源对国外先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模仿、二次创新,即实施具有自己特色的“混和创新”战略。

(编辑夏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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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3 18:43:00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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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4 10:02:00
实施具有自己特色的“混和创新”战略--“混和创新”战略的提法好,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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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4 10:36:00

晕倒了,最后那个什么新战略,我国至少玩了十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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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28 20:52:00
学习了~~~不过我想问企业该如何消化吸收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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