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关于董监高的经济状况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首发解答54条》明确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等相关人员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向中介机构提供完整的银行账户信息,配合中介机构核查资金流水。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不管是法律还是情理,我们都需要知道董监高的经济状况,因为“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
笔者在一个项目发现,公司的联合创始人之一 ,在访谈中自称“实现了财富自由”,同时是某家上市药企的联合创始人及有股权激励,怀着验证和质疑的心态,笔者翻阅了该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相关披露文件,发现该创始人只是该上市公司的重要研发人员之一,并未像其所述为联合创始人,其持有的公司股票也不到100万股,并且根据披露,其已经离婚,同时还划转了一半股份给其配后,根据该上市公司的K线图,我发现其即使在最高点减持完成,也不可能实现“财富自由”。进一步查询该创始人的《银行征信报告》,笔者发现其最近半年有过几笔消费小贷记录,进一步侧面证明该联合创始人经济紧张。
并不是说经济紧张就违法违规,只是其言行不一,让笔者不得不对其言语真实度产生合理怀疑。
总之,每个律师对做尽职调查都有自己的方法和套路,“常规动作”一般包括发送尽调清单、收集资料、阅读资料、撰写报告。然后法律意见书“按部就班”IPO申报材料的格式,从历史沿革、企业资质一直写到重大仲裁诉讼等。笔者认为,要想真正对创新药企业有一个更深入的调查,还需要结合财务和行业知识,怀着“我还有什么不知道的?”疑问,做完常规动作的同时,加入自选动作。
创新药企之尽调,是技术,亦是艺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