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调控恐怕是雷声大雨点小啊,各地纷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的第三条采取对策:如果不能提供买房的原始发票,那么所得税只要按照转让值的1%交纳。这几天看苏州新闻,二手房交易量未见减少,卖主多数表示即使有原始发票,也会声称丢失,从而采取交纳1%转让值的方法避税。
如果一套商品房总价150万元,赢利50万元。那么20%的缴纳方法需要缴税10万元,1%的缴纳方法只需1.5万元!真的像一篇报道的题目那样,这次的调控,恐怕还是“20%重拳出击 1%温柔落幕”
下面就是为这种避税方法提供可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第三条规定
“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大家有兴趣可以看看这篇文章《二手房这趟集赶得太急 征税后一周市场显露悔意》
http://house.139life.com/news/200608/1127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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