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很多人不把原来的国务院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055 号" 当做一回事。 其实条款中第四十条已经明确指出:
” 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
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这还不够明确吗?40年或70年的租用期能当做永久的吗? 当然在它的下面一条,说了权期满申请延期的条件:
第四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
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
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就是要重新签租地合同,重新交租金的。 若没有申请,或申请不被批准,或重新签租地合同或重新交租金的,任何一种情况不能续租土地使用权,那当然按上面第一条执行了。 所以70年后土地无偿收回一点也没有违法。 只是大家侥幸心里太大了,很多人大概以为租到的就是自己的。借到的就永远不用还,太幼稚的想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