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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21

上海规定70年后土地无偿收回违法

日期:2011-1-20 14:57:00


      土地使用权70年大限,历来被视为是悬在中国房地产市场的恐怖之剑,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攸关几乎所有民众的切身利益,考验**的智慧和执政能力,因而备受关注。

  然而,上海近日关于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由出让人“无偿收回”的规定,再次引发新一轮焦虑。该规定意味着,即使你的房子足够牢固,期满后也面临着土地使用权被“无偿收回”,房屋“飘荡”无处安放的尴尬。

  稍对70年大限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此乃由于中国特色的“土地国有”和建设用地的出让人必须是**的特殊规定,这也早在《物权法》立法时就曾引发广泛争论。出于各方利益考虑,《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物权法》对于争议很大的是否无偿续期采取了搁置争议、模糊处理的立法技术。结果就是一而再、再而三地引发民众焦虑。而今,上海的这个规定,更是直接倒退回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置《物权法》与法治的进步、变迁于不顾,引发民众恐慌。

  众所周知,中国民众对70年大限的恐惧,一是基于对高房价的恐惧——在当前民众对房价和地价都没有任何博弈能力的语境下,用终其一生的收入购置房产后,还要在70年后续交高昂的土地出让金,无法不焦虑;二是基于对公权力的恐惧——在中国,公权神圣不可侵犯,私权历来就要为公权让路。我认为,由此引发的民众精神折磨和制度性焦虑已由一个法律事件完全演化成一个影响中国社会未来的重大公共事件。

  我最担心的是,**将70年大限之后的续期看成地方财政的新增长点,这显然也是老百姓最无法接受的。而随着10年后,第一批土地使用期限即将到来,这已是一个不得不在制度上做出合理安排的现实问题。有评论说,解决70年大限问题需要智慧、大勇气,但我看没那么严重,只需**在制定公共政策时变“利从民所谋”为“利为民所谋”而已。

  但是,考虑到土地资源的不可再生,地方**为维护土地财政,势必挖掘新潜力,上海此番不惜违法无疑就是一种“试探性举措”,甚至是以此来故意挑战民意,这必须引起我们的警惕。

  由此,我强烈建议,尽快启动《土地管理法》的修订,明确70年后土地无偿续期的原则,这既是得民心之举,更是贯彻物权法的法治原则和精神。**即使要“有偿续期”,也一定是象征性收费,而不是再一次在民众身上剪羊毛。同时也强烈建议有关部门,对上海这种明显违背《物权法》原则的做法及时予以纠正,并公开纠错以抚慰民众的焦虑和恐慌。
来源:http://www.news365.com.cn/gdxww/36258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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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 00:16:40
在收房产税的同时,必须取消 土地转让金
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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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 00:41:34
显然很多人不把原来的国务院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055 号" 当做一回事。 其实条款中第四十条已经明确指出:

” 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
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这还不够明确吗?40年或70年的租用期能当做永久的吗? 当然在它的下面一条,说了权期满申请延期的条件:


第四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
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

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就是要重新签租地合同,重新交租金的。 若没有申请,或申请不被批准,或重新签租地合同或重新交租金的,任何一种情况不能续租土地使用权,那当然按上面第一条执行了。 所以70年后土地无偿收回一点也没有违法。 只是大家侥幸心里太大了,很多人大概以为租到的就是自己的。借到的就永远不用还,太幼稚的想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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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 01:10:47
200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涉及的是主要内容不动产权及交易, 变更、转让, 抵押,和消灭等有关法律。它不是土地法,并不取代也不与 199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构成矛盾。

《物权法》 关于产权和转让的主要条例如下:

第四十七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一百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四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五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只有其中一条" 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但没有说土地使用权怎续期及续租费用问题。所以仍然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条例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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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10 16: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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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11 20:25:11
几十几百万租七十年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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