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建筑材料相关政策
1.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类别 | 品名 | 标准 | 
| 砖类 | (一)非粘土烧结多孔砖和非粘土烧结空心砖 | GB13544—2011 GB13545—2014 | 
| (二)承重混凝土多孔砖和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砖 | GB25779-2010 GB/T24492-2009 | 
| (三)蒸压粉煤灰多孔砖、蒸压泡沫混凝土砖 | GB26541-2011 GB/T29062—2012 | 
| (四)烧结多孔砖(仅限西部地区)和烧结空心砖(仅限西部地区) | GB13544—2011 GB13545—2014 | 
| 砌块类 |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 GB/T8239—2014 | 
|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 GB/T15229—2011 | 
| (三)烧结空心砌块(以煤矸石、江河湖淤泥、建筑垃圾、页岩为原料)和烧结多孔砌块(以页岩、煤矸石、粉煤灰、江河湖淤泥及其他固体废弃物为原料) | GB13545—2014 | 
| (四)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蒸压泡沫混凝土砌块 | GB11968—2006 GB/T29062—2012 | 
| (五)石膏砌块(以脱硫石膏、磷石膏等化学石膏为原料) | JC/T698—2010 | 
| (六)粉煤灰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 JC/T862—2008 | 
| 板材类 | (一)蒸压加气混凝土板 | GB15762—2008 | 
| (二)建筑用轻质隔墙条板和建筑隔墙用保温条板 | GB/T23451-2009 GB/T23450-2009 | 
| (三)外墙外保温系统用钢丝网架模塑聚苯乙烯板 | GB26540-2011 | 
| (四)石膏空心条板 | JC/T829—2010 | 
| (五)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 | GB/T19631—2005 | 
| (六)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 | GB/T23932-2009 | 
| (七)建筑平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维纶纤维增强水泥平板;纤维水泥平板 | GB/T9775—2008 JC/T564.1—2008、JC/T564.2—2008     JC/T626—2008 JC/T671—2008 JC/T412.1-2006、JC/T412.2-2006 | 
| 其他 | 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混凝土砖、烧结保温砖(砌块)(以页岩、煤矸石、粉煤灰、江河湖淤泥及其他固体废弃物为原料,加入成孔材料焙烧而成)、中空钢网内模隔墙、复合保温砖(砌块)、预制复合墙板(体),聚氨酯硬泡复合板及以专用聚氨酯为材料的建筑墙体 | 备注:GB为国家标准;GB/T为国家非强制推荐性标准;JC为建筑材料行业标准;JC/T为建筑材料行业推荐性标准;JG/T建筑工程行业推荐性标准。(仅供参考) |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3)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三、所得税方面
(一)企业因疫情防控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三)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建筑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建筑业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按国家相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五)具备高新技术企业的建筑业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六)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七)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八)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财产和行为税方面
(一)房产税
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
1.免租金两个月以上的企业,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
2.为个体工商户减免两个月以上租金的业主,按减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
3.其他困难情形详见《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合理予以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 为个体工商户减免两个月以上租金的业主,按减免租金月份数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2.其他困难情形详见《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三)土地增值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点“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五)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点“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一)社会保险费五、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方面
1.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自2020年2月起,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2.2020年2月至6月,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
3.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4.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继续按不高于2017年征收标准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落实分档减缴和暂免征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即征收所属期至2021年度)。
2.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工会经费
暂不向不足二十五人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收缴工会经费。
六、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
(一)延期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申报的期限一般为一个申报纳税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纳税期内按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程度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时如有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可以同时延期报送。
(二)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或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由企业申请,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