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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25
作者从6个方面介绍了专利制度与创新的关系,它们分别为:专利权利的构架;专利过程的经济学解释;没有专利的世界;最优专利的设计(主要为长度与宽度);专利实施;专利与竞争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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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5 23:47:10
2.1专利概况
作者想通过美国与欧洲的专利制度来捕捉专利制度的主要特征与政策工具,尽管两者也存在一些差异,如欧洲的专利制度更加严格、昂贵(expensive)、且与工业的依存度更大。
来看作者对专利的理解,以及捕捉到哪些关键的要素:专利是**赋予发明人的一种短期权力,这是一种权利,并不意味着拥有者必需实施这种权力(制造、使用、销售),特别是实施这种权力可能会侵犯其它的既有专利或与反垄断法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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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5 23:47:27
专利的申请者获得专利时,需要对专利信息进行披露,而信息披露的程度与专利制度的严格与否有关,这种披露将有利于相关研究者获得信息,从而有处于后续研发。申请专利时需要对专利的权限(claim)进行定义,是一种真实的、可证实创新特征,但随着技术的发展及技术复杂度不断提高,对可证实的创新的定义变得愈加困难。
另一个维度是可专利化,可专利的标的物由传统的新的产品、工艺、物质组成、新的改进扩展到基因工程、软件与商业模式等。美国在这一方面走得很远,尤其是近30年,而欧洲由于哲学层面的差异,将专利申请限制在工业与技术上具有可操作性的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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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5 23:47:39
专利申请需要过几关,需要满足创新的显著性,即对现有的技术形成一定程度上的突破,基本上分为非显而易见与新颖性两个要求。美国实行的专利审查制度,由U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USPTO)负责审查,前期有较为严格的审察,Jaffe and Lerner(2006)的研究表明,由于审查工作量太大,美国存在放松审查的趋势。另外一种极端的制度是登记制度,即不会对专利的技术改进程度进行审查,因此,不能将一些高质量的创新与低质量的创新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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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5 23:47:52
一旦专利获批,它就与有形财产一样,可以进行交易。通过合约的技术交易很普遍,达到专利总量的10%-20%。也可以对专利进行许可,较为常用的方式是获得专利后再许可,但也有事前许可,即还没有得到专利、甚至没有进行研发投入时,就对专利的所属以及许可进行合约化,这在一些合作研发项目中较为常见。
   专利的保护期限因国家而异,美国在1995年后将其扩展为申请后的20年。但并非所有的专利能够维持到最大的保护年限,专利持有者为了延续专利,需要缴纳专利更新费,而相关的研究表明,为了使专利达到20年,欧洲的专利维护费是美国的10倍。也可以通过一些间接措施(或称策略性地使用)将专利延至20年以后,但会面临着更为严格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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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5 23:48:29
这里只是一个引言,感兴趣的同学可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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