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通过《关于解聘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本人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自接管之日起国盛金控失去了对被投资方国盛证券的控制,国盛金控应对国盛证券股权投资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不应将国盛证券纳入合并范围,公司《2020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对被接管的国盛证券按照成本法核算并将其纳入合并范围的会计处理是错误的,该错误影响金额重大。
公司披露的《2020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系在当天会场上由总经理张巍先生作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签署,该签署资格来自《关于解聘公司财务总监议案》会议决议。本人理解:该次会议以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名义召开,该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有关议事规则条款;“分管财务工作负责人对财务报表进行异议签署将导致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不能按时披露”的说法没有依据;本人对 2020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所作异议签署是依法履行职责,该次会议因本人进行异议签署而解聘本人财务总监职务,该次会议所做决议是不是违反了《会计法》第五条?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张巍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杜力先生的一致行动人,为公司总经理并分管内部审计部门,张巍先生代行财务总监职责作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在报表签字,相关内部控制是否有效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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