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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北京证监局:资金占用审计专题现场检查情况通报

原文发布日期:2020年11月9日

摘自:北京证监局《会计及评估监管工作通讯》(2020年第4期,总第36期)

转载自:证监会网站

今年以来,北京证监局积极落实年度检查计划,持续促进辖区中介机构执业质量提升,牵头对1家评估机构开展全面检查,组织开展11家中介机构的16个证券服务项目的专项检查,其中,包含通过“双随机”方式抽取的1家会计师事务所、2家评估机构。目前,我局已完成资金占用审计专题检查,全面检查及其他专项检查进入收尾阶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将进一步处理并在我局官网公示相关监管措施。

近期发生的一系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的反面案例,在市场引起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中国证监会高度重视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规范运作情况,2019年12月发布《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9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其审计》(以下简称9号风险提示,强化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会计监管,规范上市公司相关内部控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勤勉尽责执业。本年度,中国证监会专门组织开展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审计专题现场检查,侧重选择已发现存在资金占用的、9号风险提示中提及的存在“存贷双高”等涉嫌占用的上市公司审计项目。在专题检查中,我局发现资金占用审计执业问题较为突出,甚至可能影响审计意见的恰当性,严重影响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质量。现将突出问题通报如下:一、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浮于表面,未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未对异常迹象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如未充分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未充分评估公司大额亏损、资金流高度紧张等经营状况,未关注缺乏商业合理性的大额购销交易,未能恰当识别和评估资金占用方面的重大错报风险。二、内部控制程序未充分了解上市公司与资金占用相关的内部控制,未恰当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并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未恰当评价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等资金占用相关内控缺陷。如,部分采购付款相关控制点测试流于形式,个别供应商采用冲减预付款方式结算,控制测试工作底稿仍记录付款凭证已经恰当审批,未进一步关注该结算方式的合理性。三、余额模式下的实质性程序(一)货币资金审计程序一是在核查大额资金流水时,未将公司内部往来纳入检查范围,未关注将外部交易作为内部往来核算的情况,未能发现该些外部交易转账对手方异常情况。二是未关注银行函证的异常情况,个别银行函证区别于其他函证,缺少公司经办人签字;存在两家银行函证地址和联系人相同等情况。三是本年银行对账单期初余额与上年期末余额存在重大差异,未考虑其对货币资金期初余额准确性及上年审计意见的影响。四是将已逾期的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重分类至交易性金融资产,考虑其对年末公允价值和审计意见的影响,底稿记录已对该事项出具保留意见,但审计报告未对上述事项予以保留。(二)担保审计程序一是对违规担保不计提信用减值损失,以及将法院强制执行款与应付实际控制人款项直接对抵,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二是已经逾期的担保未计提预计负债未说明原因;对于同一被担保方已逾期的担保,未按相同标准计提预计负债未说明原因四、发生额模式下的实质性程序    (一)预付账款审计程序一是未对账龄较长的预付账款计提减值预付账款的交易方经查询工商显示已注销,未计提减值二是部分预付账款实际为对外,无实质采购业务,未重分类至其他应收款且未说明原因;充分关注大额预付账款的商业实质,未执行分析性复核、合同检查等审计程序。三是未充分关注关联方大额采购合同异常终止,未结合业务单据和实物流转证据关注大额预付资金的匹配性,并采取进一步应对措施;未对预付账款执行恰当的分析性复核等审计程序,未结合市场惯例判断款项支付的合理性。未说明工作底稿记录的预付账款发函地址与交易方实际办公地址、注册地址均不一致的原因。(二)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审计程序一是未关注到函证对象的地址异常。二是未获取适当的审计证据,个别对外投资的年末公允价值依据估值报告初稿进行调整,但正式版报告未包含相关投资估值信息。(三)应收账款及收入审计程序一是2019年审中对2018年底已存在的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大额信用减值,未考虑事项对2018年应收账款减值计提收入确认的影响二是未关注合同的异常情况,如个别合同总金额合同付款方式部分列示金额存在重大差异,个别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回款周期明显长于其他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服务提供地点不明确,与个别客户的销售合同相同存货销售单价显著高于其他客户收货地点与项目所在地不一致等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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