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征求意见稿原文
就在今日(11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平台经济领域成为继汽车、原料药领域之后又一个拥有专业反垄断指南的领域。而相比前两个领域,平台经济显然规模更大、复杂程度更高、社会影响力更强,而且在这个时点推出也契合了最近监管层显露出要对互联网巨头实施强监管的政策意图。
就在10月31日刘鹤主持召开的国务院金融委会议上,监管层针对金融监管和金融科技提出若干意见,其中就包括“要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的内容,剑锋直指互联网金融巨头蚂蚁集团。
随后11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召开了规范线上经济秩序行政指导会,京东、美团、阿里巴巴、字节跳动、滴滴、快手、拼多多等27家主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表参加会议,会议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提出9大要求,其中就包括“不得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和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等行为;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强迫商家站队“二选一”,对平台内经营者的选择平台行为实施不合理限制或附加不合理条件;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自此,对互联网平台领域的反垄断已呼之欲出,近年来超速膨胀起来的那些傲慢的互联网平台巨头,饕餮盛宴即将落幕。
针对包括阿里在内的平台祭出反垄断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速度之快还是超出预期。原先笔者认为,金融委调动一行两会可以迅速做到令行禁止,而如果到涉及到市场监管局和税务局等部门的动作可能需要扯皮一段时间。现在看来,对金融科技公司以及背后的平台经济整顿,已经不仅仅停留在金融监管层面——政策力度和广度再超预期,政策协调的层级亦再次跃升!
本次征求意见稿内容极为详细,在《反垄断法》的基本条款和原则基础上,增加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根据互联网领域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内容进行了全面的整合和细化,同时充分融合了互联网领域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是一部很具实操性的指南。
其实,如果再次认真阅读10月末金融委的会议纪要,不难发现:这几天以及未来几个月对蚂蚁以及其他金控和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思路,基本上就体现在会议纪要几句话中。
金融委的每一句话,几乎都能应验。
这次会议,是监管政策风向变化的转折点,让监管层对金融科技的监管转向提前到来。
读懂这个会议纪要,就可以想通蚂蚁上市此前一路开绿灯,如果早知道将有政策,监管为何不早点叫停,为何非要在定价和缴款都完成上市临门一脚的时侯出政策最终直接暂停两地上市(退款后未来可能在整改后重新上市,但周期较长)等等一系列问题。
银保监会首席律师刘福寿日前也再次发声强调要“按照金融科技的金融属性,把所有的金融活动纳入到统一的监管范围”,重述金融委员的会议精神。
事实上,对这类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模式一直处于探讨中。监管层的意图也是希望在不断摸索中进行修正。毕竟监管也并没有一开始就确定到底按照何种方式来监管金融科技公司。而最终,通过会议公开显示了决心,或许马云的讲话对监管最终下决心起到了刺激作用。
这个决心不容易,但一旦确立了监管思路之后,后面的政策出台也就是逐步演进和叠加。其实一行两会有很多政策储备,但由于往往担心对市场影响太大,担心对民企形成较大的负面冲击,毕竟监管都怕担责(尤其是在经历了2018年后)——结果就是不敢发。
但是这次,既然金融委从顶层给直接定调了,接下来也就可以借机密集发布相关规则和措施。这也正是中国这么多年来容易形成政策共振的核心原因:一旦天平开始偏向某一个方向,大家都来乘胜追击搭便车,于是最终导致一边倒。笔者预计,未来一大波政策还在路上。一句话,就是金融委会议标志对整个金融科技的监管大幕开启。重点在以下六个方面:1、“要落实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尊重国际共识和规则,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金融监管中最核心的国际共识就是巴塞尔监管框架。金融委此次则旗帜鲜明地指出,对于国际基本的监管共识需要尊重,简单来说就是:蚂蚁金融也好,其他金控也好,子公司金融板块都应遵从一行两会的监管框架,母公司必须纳入央行金控监管。再结合后来拟出台的网络小贷新规,就可以看出,表态的针对性非常明显,就是要把小贷的资本要求大幅度提高,降低杠杆率,硬生生把网络小贷监管变成消费金融公司(后者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时,对于金控集团,未来资本监管仍然会是核心。2、“既要鼓励创新、弘扬企业家精神,也要加强监管,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有效防范风险。”重点在后半部分。
就是说,至少你蚂蚁集团需要全面纳入监管。尤其注意是金融活动不一定是传统金融业务。虽然国内金控集团远不止马云的蚂蚁金服,但蚂蚁集团是迄今最大的,也是最不服管的。所谓争议不在于口水仗,而是在于到底怎么管类似蚂蚁金服这样的金控。
之所以监管如此重视蚂蚁,当然绝不仅仅是因为马云的一个讲话(但讲话坚定了监管的决心),笔者认为,这是对整个金控纳入监管体系的标志性立威之战。想想看,如果连蚂蚁都管不住,那中国人民银行的宏观审慎和金控监管该怎么服众?
3、“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工作,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要监督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遵守监管规则,完善公司治理,履行社会责任。”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这是功能监管的灵魂,也是一开始金融委最核心的使命之一。因为国内机构监管的现状导致不同金融牌照做同类业务时,面临的监管要求不同,金融监管套利便有了生长壮大的根基。而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过渡,说起来容易,实际实施起来却困难重重。不过这次至少对蚂蚁还是动真格了。尤其按照这个逻辑,助贷业务未来肯定也会纳入更强硬的监管框架。4、“要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11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这个时点推出也契合了最近监管层显露出的对互联网巨头实施强监管的政策意图。重点在规范线上市场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持续推动整治线上平台垄断、不公平竞争和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趋利避害,促进线上经济积极健康发展。同时,未来网信办还将继续坚持总体均衡有序的发展定位,加强政策指导协调,合理调控互联网行业引发的主要矛盾和次生风险,为数字经济发展营造既保持活力又规范有序的良好环境。5、“要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依法披露资金用途。”资金用途监管主要是针对蚂蚁集团两地上市有2000亿以上资金募集。不过后来蚂蚁直接暂停上市了。笔者认为,其暂停上市的目的涉及多重因素,但监管所考虑的最重要的两点因素包括:(1)不能用散户的钱去补充蚂蚁信贷业务的资本金缺口,先自己想办法补上再来上市募资。(2)重新估值,防止此前过高估值对投资人的损伤。至少也得等网络小贷和金控细则等等重量级新规出台,并重新评估其对蚂蚁集团的影响后,中介机构再重新测算财务数据。金融委会议的这条内容,也说明对蚂蚁的监管决策是动态的。至少开会时没有确认要暂停上市,后续逐步发酵和政策叠加才有这个结果。6、“要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说白了,蚂蚁集团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没有产权;所以数据交易产权和交易基本制度规范,这针对蚂蚁最核心的命根子,需要专门立法立规,并不是你收集的就归你。这项政策落地预计还需要花很长时间。一、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涉及的主体及市场界定方式
1.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涉及的主体
互联网平台远比普通市场结构复杂,普通市场一般经营者、消费者两类主体是直线相对的,而互联网平台则通过网络信息技术,将相互依赖的多类主体集中在一个平台中,由互联网平台协调组织资源配置,在特定载体上交互,形成多边商业组织形态,涉及的不仅有平台经营者还有参与平台的经营者、其他参与平台经济的经营者,这三类经营者又面对各自的消费者,有时各自的消费者和行政管理者又会发生交叉重合。
例如淘宝平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是平台经营者,淘宝开店的卖家是参与平台的经营者,提供平台支付的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是参与平台的经营者,在淘宝平台还可用花呗直接申请消费贷款,重庆市蚂蚁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是提供消费贷款的经营者,商品的快递服务通过菜鸟裹裹平台提供,浙江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是快递平台经营者,而真正提供快递服务的是菜鸟裹裹快递平台的物流公司,例如申通提供,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是快递经营者,淘宝买家既是淘宝平台网购服务的消费者,也是淘宝店家的商品消费者,还是支付宝线上支付服务的消费者,快递平台服务的消费者,快递公司服务的消费者,如果用贷款消费还是消费贷款公司的金融服务消费者。指南第三条就通过基本概念将互联网平台的特殊性及其复杂主体结构进行了说明。
2.市场界定方式的特殊性
市场界定是反垄断的必要前提,必须先明确范围才能对经营者是否构成垄断作出判断,《反垄断法》对市场界定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是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反垄断委员会针对《反垄断法》的界定原则颁布了《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具体规定了界定的两种基本方法,即替代分析和假定垄断者测试分析,互联网平台有其特殊的运作方式,适用于普通市场的界定方法不能完全解决互联网平台的问题,本次指南增加了特别适用于互联网平台的内容。
商品市场界定方法和普通市场不同,不能简单根据平台基础服务提供的商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还需要考虑可能存在的跨平台网络效应,决定将平台界定为一个独立的市场,或者分别界定多个关联市场。
地域市场界定方法,因为互联网线上交易能够全球范围内实现,相关地域市场除了通常界定为中国市场或者特定区域市场,根据个案情况也可以界定为全球市场。
鉴于互联网平台领域的复杂性,市场界定比普通市场更需要坚持个案分析原则,而且在特定个案中,如果直接事实证据充足,只有依赖市场支配地位才能实施的行为持续了相当长时间且损害效果明显,准确界定相关市场条件不足或非常困难,甚至可以不界定相关市场,直接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施了垄断行为。
二、垄断协议的特殊规定
互联网平台垄断协议除了普通市场的几种情况外,由于交易参与者的多元化、交易形式的多样性及新技术的应用有更多的表现形式,除了书面或口头的协议、决定,还可以是其他协同行为。
这些特殊的方面具体表现为:
1.横向垄断协议
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通过下列方式达成固定价格、分割市场、限制产(销)量、限制新技术(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等横向垄断协议:
(一)利用平台收集或者交换价格、销量等敏感信息;
(二)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意思联络;
(三)利用数据和算法实现协调一致行为;
(四)其他有助于实现协同的方式。
2.纵向垄断协议
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可能通过下列方式达成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等纵向垄断协议:
(一)利用技术手段对价格进行自动化设定;
(二)利用平台规则对价格进行统一;
(三)利用数据和算法对价格进行直接或间接限定;
(四)利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数据和算法等方式限定其他交易条件,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3.轴辐协议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可能借助与平台经营者之间的纵向关系,或者由平台经营者组织、协调,达成具有横向垄断协议效果的轴辐协议。
4.协同行为
即经营者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认定平台经济领域协同行为,可以通过直接证据判定是否存在协同行为的事实。如果直接证据较难获取,可以根据逻辑一致的间接证据,认定经营者对相关信息的知悉状况,以判定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协同行为。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特殊规定
1.更多维度和技术手段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较之普通市场,多了很多维度和技术手段,例如用户数、点击量、使用时长指标来判断市场份额;平台经营模式、网络效应,以及影响或者决定佣金、流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来判断经营者控制市场能力;技术创新和应用能力、拥有的知识产权、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来判断经营者技术条件;交易关系、交易量、交易持续时间,锁定效应、用户黏性,以及其他经营者转向其他平台的可能性及转换成本判断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平台规模效应、资金投入规模、技术壁垒、用户多栖性、数据获取成本、用户习惯判断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2.低于成本销售行为
低于成本销售行为。该行为在互联网平台尤其普遍,很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都用过这种方式来占领市场,利用资本市场的融资,通过消费者补贴的方式以低于成本甚至免费的方式吸引流量,排除竞争对手达到垄断地位后再恢复正常价格或高于正常价格,例如滴滴、饿了么等等。指南规定,分析是否构成低于成本销售,一般重点考虑平台经营者是否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排挤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平台经营者,以及是否在将其他平台经营者排挤出市场后,将价格提高并不当获利等情况。
在计算成本时,一般需要综合考虑平台涉及多边市场中各相关市场之间的成本关联情况。
只有以下情况才可以认为是正当的理由:
(一)在合理期限内为发展平台内其他业务;
(二)在合理期限内为促进新商品进入市场;
(三)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3.限定交易
是指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无正当理由对交易相对人进行限定交易,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在互联网平台经营领域比较特殊的一种情况是强制或以各种优惠诱使入驻商家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二选一”, 如5月的美团与饿了么商业诋毁纠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9月的唯品会与爱库存纠纷。
本次指南将其增加到相关规定中。2019年11月5日,市场监管总局在杭州召开“规范网络经营活动行政指导座谈会”,总局反垄断局相关负责人就指出互联网平台的“二选一”行为本质上是一种通过限制交易对方选择权来排斥竞争的行为,为市场设置了障碍和壁垒,阻碍了资源和信息的自由流动。上文所述的11月6日三部门联合规范线上经济秩序行政指导会也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强迫商家站队“二选一”。
指南规定,限定交易可以是书面协议的方式实现,也可能通过电话、口头方式与交易相对人商定的方式实现,还可能通过平台规则、数据、算法、技术等方面的实际设置限制或者障碍的方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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