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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7

(二)百度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赔偿案


案情回顾:原告人人公司是一家从事医药信息咨询服务的公司,其诉称:由于其降低了对百度搜索竞价排名的投入,被告百度公司即对其所经营的全民医药网在自然排名结果中进行了全面屏蔽,从而导致了全民医药网访问量的大幅度降低。而百度公司这种利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对其网站进行屏蔽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其进行竞价排名交易的行为。为此,人人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百度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106,000.00元,解除对全民医药网的屏蔽并恢复全面收录。


本案的焦点集中于相关市场的界定以及在界定相关市场后对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面。与辉瑞兼并惠氏案需要接受国家反垄断机构审查判决不同的是,本案是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典型案例。对市场中出现的垄断进行民间诉讼在反垄断传统中具有重要的位置,在我国反垄断法中也有对私人诉讼的明确规定。分析反垄断私人诉讼有助于提高市场主体对垄断特别是经济垄断的认识以及对反垄断法的理解。下面根据该案的审理报告对我国反垄断核心问题的处理方式进行分析:


1.相关市场的界定。审理该案法院根据产品功能特性认为网络搜索服务不可替代性决定了其与其他互联网服务并不构成一个相关产品市场所必须的紧密的需求替代关系,因此将搜索引擎业务作为一个独立的相关产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确定为百度此项业务开展的所在地即中国境内。本案对相关产品市场的认定值得怀疑,消费者既可以通过网络搜索所需信息也可以借助咨询服务性质的机构,同样作为提供信息服务业务的机构或组织在满足这种信息搜寻需求当中可以提供方式不同但本质可以基本类同的产品(服务)。由于相关市场认定在反垄断中的核心地位,对相关产品市场的认定仅仅局限于性质完全相同的产品市场无疑会造成相应审查程序的偏差。事实上,本案中原告的产品需求是借助某种方式提高其自身的广知度,可以借助互联网搜索业务在搜索时被浏览,也可以选取替代产品,比如网站置顶广告等形式。


2.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人人公司试图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去证明百度公司在“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即百度公司在相关市场上的市场份额达到50%以上,从而推定百度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提供了两项证据j。但法院基于下面两个理由对该案做出了证据不足的判断:(1)上述两篇文章所提到的“市场份额”所依据的相关市场的范围与本案所定义的相关市场的范围是否一致无法确定,而相关市场范围的大小与市场份额的计算直接相关,因此,法院不能确定上述两文中市场份额的计算是以范围相同的相关市场为依据。(2) 由于本案中的相关市场是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原告人人公司仅提交了两篇有关被告市场地位的新闻报道,未提供具体的计算方式、方法及有关基础性数据的证据能够使法院确信该市场份额的确定源于科学、客观的分析。从原告当事人与法院对举证责任、认证标准产生的不一致意见可以从两方面来解释: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举证的“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又由于对相关市场的界定不属于《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所规定的无需证明的事实, 为此, 原告承担证明产品市场是中文搜索市场, 而地域市场是中国市场的举证责任。法院却没有对如何界定市场支配地位做出具体指导与说明,反垄断法也没有就提出可供参照的标准表明当事者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达到所要求的程度。这让当事者在缺少衡量标准和证据参考的前提下去寻找证据供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引用,不仅造成了很大的资源浪费,还为法院等执法机构提供了很大的自由度量权,这种特权扩大了“寻租”空间。事实上,这种证据在理论以及在实践中都缺少具有权威性的衡量标准,这也正是反垄断的复杂性。一般是基于以往数据对未来进行推断,可想这种推断的准确性会有多大。其次,本案对相关市场的界定存在问题,在此基础上进行反垄断审查无疑导致案件审理的偏差。这两个原因要求立法机构明确执法依据为市场主体提供明确的参考标准,市场主体在面对此类问题时应该尽可能地利用具有参考价值的较权威的研究性文件作为证据使其更有说服力;我国反垄断执法过程中对垄断的审查,如市场界定等工具的运用有待进一步细化和深化。


3.本案最终以判决人人公司违反百度事先已经公示的有关规定,百度公司并不该承担责任,百度的做法使搜索结果更可靠进而有利于其他用户的利益。事实上,本案疑点主要集中在百度对人人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从判决结果看做法是合法的,但判决不必仅可依据反垄断法。只是在本案中当事方被告比较特殊,在市场经济中被认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逻辑上对百度的诉讼法律依据应是反垄断法。本文第二章第二节关于中国反垄断法的分析评价部分得出了这种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结果。从本案的判决结果可以看出反垄断私人诉讼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市场主体对垄断以及反垄断法的认识需要进一步深化提高。同时,立法机构应不断完善并细化反垄断相关立法,进一步划清《反垄断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适用界限;反垄断执法机构也应不断扩大反垄断法的宣传,提高市场主体对反垄断法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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