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勒在这里以其惯于嘲讽的尖锐性和明确性分析了私有制基础上的交换。
  人--这就是私有制的几本前提--进行生产只是为了占有。生产的目的就是占有。生产不仅有这样一种功利的目的,而且有一种自私自利的目的;人进行生产只是为了自己占有;他生产的物品是他直接的、自私自利的需要的物化。因此,人本身--在未开化的野蛮状态下--以他自己直接需要的量为他生产的尺度,这种需要的内容直接是他所生产的物品本身。
  因此,人在这种状态生产的东西不多于他直接的需要。他需要的界限也就是他生产的界限。因此需要和攻击就正好相抵。他的生产是以他的需要来衡量的。在这种情况下就没有交换,或者或,交换归结为他的劳动同他劳动的产品相交换,这种交换是真正的交换的潜在形式(萌芽)。
  一旦有了交换,就有了超过占有的直接界限的剩余产品。但是这种剩余产品并没有超出自私自利的需要。相反,它只是用以满足这样的需要的中介手段,这种需要不是直接物化在本人的产品中,而是物化在另一个人的产品中。生产成为收入的来源,成为谋生的劳动。可见,在第一种情况下,需要是生产的尺度,而在第二种情况下,产品的生产,或者更确切地说,产品的占有,是衡量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使需要得到满足的尺度。
  我是为了自己而不是为你生产,就像你是为了自己而不是为我生产一样。我的生产的结果本身同你没有什么关系,就像你的生产的结果同没有直接的关系一样。换句话说,我们的生产并不是人为了作为人的人而从事的生产,即不是社会的生产。也就是说,我们中间没有一个人作为人同另一个人的产品有消费关系。我们作为人并不是为了彼此为对方生产而存在。因此,我们的交换也就不可能是那种证明我的产品〔XXIIX〕是为你而生产的产品的中介运动,因为我的产品是你自己的本质即你的需要的物化。问题在于,不是人的本质构成我们彼此为对方进行生产的纽带。交换只能导致运动,只能证明我们每一个人对自己的产品从而对另一个人的产品的关系的性质。我们每个人都把自己的产品只看做是自己的、物化的私利,从而把另一个人的产品看做是另一个人的、不以他为转移的、异己的、物化的私利。
  当然,你作为人同我的产品有一种人的关系;你需要我的产品;因此,我的产品对你来说是作为你的愿望和你的意志的对象而存在的。但是,你的需要、你的愿望、你的意志对我的产品来说缺失软弱无力的需要、愿望和意志。换句话说,你的人的本质,因而也就是同我的人的产品必然有内在联系的本质,并不是你支配这种产品的权力,并不是你对这种产品的所有权,因为你我的产品所承认的不是人的本质的特性,也不是人的本质的权力。相反,你的需要、你愿望、你的意志是使你依赖于我的纽带,因为他们使你依赖与我的产品。它们根本不是一种赋予你支配我的产品的权力的手段,倒是一种赋予我支配你的权力的手段!
  如果我生产的物品超过了我自己嫩直接沟谷消费的,那么我的剩余产品是精确地估计到你的需求的。我只是在表面上多生产了这种物品。实际上我生产了另一种物品,即我想以自己的剩余产品来换取的、你所生产的物品,这种交换在我思想上已经完成了。因此,我同你的社会关系,我为你的需要所进行的劳动只不过是假象,我们相互补充,也只是一种相互掠夺为基础的假象。在这里,掠夺和欺骗的企图必然是秘而不宣的,因为我们的交换无论从你那方面或从我这方面来说都是自私自利的,因为每一个人的私利都力图超过另一个人的私利,所以我们就可避免地要设法互相欺骗。我认为我的物品对你的物品所具有的权力的大小,当然需要得到你的承认,才能成为真正的权力。但是,我们相互承认对方对自己的物品的权力,这却是一场斗争。在这场斗争中,谁更有毅力,更有力量,更高明,或者说,更狡猾,谁就胜利。如果身强力壮,我就直接掠夺你。如果用不上体力了,我们就相互讹诈,比较狡猾的人欺骗不太狡猾的人。就整个关系来说,谁欺骗水,就是偶然的事情。双方都进行观念上的思想的欺骗,也就是说,每一方都已在自己的判断中欺骗了对方。
  总之,双方交换必然是以每一方生产的占有的物品为中介的。当然,我们彼此同对方产品的观念上的关系是我们彼此的需要。但是,现实的、实际的、真实的、在事实上实现的关系,只是彼此排斥对方对自己产品的占有。在我心中目中,惟一能向你对我的物品的需要提供价值、身价、实效的,是你的物品,即我的物品的等价物。因此,我们彼此的产品是满足我们彼此需要的手段、媒介、工具、公认的权力。因此,你的需求和你所占有的等价物,对我来说是具有筒灯意义的、相同的术语。你的需求只有在对我具有意义和效用时,才具有效用,从而具有意义;如果单纯把你看做一个没有这种交换工具的人,那么你的需求从你这方面来说是得不到满足的愿望,而在我看来则是实现不了的幻想。可见,你作为人,同我的物品毫无关系,因为我自己同我的物品也不具有人的关系。但是,手段是支配物品的真正的权力。因此,我们彼此把自己的产品看做一个人支配另一个人而且也支配自己的权力,这就是说,我们自己的产品顽强地不服从我们自己,它似乎是我们的财产,但事实上我们是它的财产。我们自己被排斥于真正的财产之外,因为我们的财产排斥他人。
  我们彼此进行交谈时所用的惟一可以了解的语言,是我们的彼此发生关系的物品。我们不懂得人的语言了,而且它已经无效了;它被一方看成并理解为请求、哀诉,〔XXXIII〕从而被看成屈辱,所以使用它时就带有羞耻和被唾弃的感情;它被另一方面理解为不知羞耻或神经错了,从而遭到驳斥。我们彼此同人的本质相异化已经到了这种程度,以致这种本质的直接语言在我们看来成了对人类尊严的侮辱,相反,物的价值的异化语言倒成了完全符合于理所当然的、自心的和自我认可的人类尊严的东西。
  当然,在你心目中,你的产品是占有我的产品从而满足你的需要的工具、手段。但是,在我心目中,它是我们交换的目的。相反,对我来说,你是生产那在我看来是目的的物品的手段和工具,而你对我的物品也具有同样的关系。但是,(1)我们每个人实际上把自己变成了另一个人心目中的东西;你为了占有我的物品实际上把自己变成了手段、工具、你的物品的生产者。(2)你的自己的物品度你来说也仅仅是我的物品的感性的外壳,潜在的形式,因为你的生产意味着并表明想谋取我的物品的意图。这样,你为了你的自己而在事实上成了你的物品的手段、工具,你的愿望则是你的物品的奴隶,你像奴隶一样从事劳动,目的是为了你所愿望的对象永远不再给你恩赐。如果我们被物品弄得相互奴役的状况在发展的初期实际上就表现为通知和被奴役的关系,那么这仅仅是我们的本质关系的粗糙的和直率的表现。
  对我们来说,我们彼此的价值就是我们彼此拥有的物品的价值。因此,在我们看来,一个人本身对另一个人来说是某种没有价值的东西。
  假定我们作为人进行生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每个人在自己的生产过程中就双重地肯定了自己和另一个人。(1)我在我的生产中物化了我的个性和我的个性特点,因此我既在活动时享受了个人的生命表现,又在对产品的直观中由于认识到我的个性是物质的、可以直观地感知的因而是毫无疑问的权力而感受到个人的乐趣。(2)在你享受或使用我的产品时,我直接享受到的是:既意识到我劳动满足了人的需要,从而物化了人的本质,又创造了与另一个人的本质的需要相符合的物品,(3)对你来说,我是你与类之间的中介人,你自己意识到和感觉到我是你自己的本质的补充,是你自己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从而我认识到我自己被你的思想和你的爱所证实。(4)在我个人的生命表现中,我直接创造了你的生命表现,因而在我个人的活动中,我直接证实和实现了我的真正的本质,即我的人的本质,我的社会的本质。----42卷p37
  我们的生产同样是反映我们本质的镜子。
  情况就是这样:你那方面所发生的事情同样也是我这方面所发生的事情。
  让我们来考察一下在我们的假定中出现的不同因素。
  我的劳动是自由的生命表现,因此是生活的乐趣。在私有制的前提下,它是生命的外化,因为我劳动是为了生存,为了得到生活资料。我的劳动不是我的生命。
  第二:因此,我在劳动中肯定了自己的个人生命,从而也就肯定了我的个性的特点。劳动是我真正的、活动的财产。在私有制的前提下,我的个性同我自己疏远到这种程度,以致这种活动为我所痛恨,它对我来说是一种痛苦,更正确地说,只是活动的假象。因此,劳动在这里也仅仅是一种被迫的活动,它加在我身上是由于外在的、偶然的需要,而不是由于内在的必然的需要。
  我的劳动是什么,它在我的物品中就只能表现为什么。它不能表现为它本来不是的那种东西。因此,它只是我的自我损失和我的无权的表现,而这种表现是物质的、可以直观地感知的因而是毫无疑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