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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不能以旧城改造为名,而实施预征收而规避国有上的土地征收程序
人民法院应该认定征收部门是否存在行政委托关系,一、是要看行为的内容是否具有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性质;二、是要看受益主体是否惠及社会公众,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质,两者同时具备即属于行政委托,而不是说只有行政机关以书面或口头明确表示委托的,才存在行政委托关系。<br>
案涉403生活小区的旧城改造项目是在政府主导下,为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进行的城市更新拆迁改造工程项目,内容上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吴井街道办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虽然可以改善被拆迁居民的居住条件,但更多的是改善了拆迁范围及周边普通民众的生活环境,且旧城改造拆迁整合后腾挪出来的国有空地,很快被依法征收,受益的直接主体为官渡区政府。同时,官渡区政府在进行国有土地征收之前,以旧城改造为名,实施预征收,规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违背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同时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超越职权、违反行政强制法有关程序和规定。违背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同时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超越职权、违反行政强制法有关程序规定。一、二审裁定没有确认该被诉行政行为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法规运用错误,案件没有进入各级法院的实体审判程序,裁定结果不当。<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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