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中美两国有着不同的商业文化观:美国证券市场强调公开、开放,而中国企业则注重保密,能不公开的尽量不公开。中国企业普遍存在“包装上市”的思维习惯,如果包装不恰当,就容易引起质疑甚至索赔诉讼。 其次,美国有严格的法律监管体系。美国证券市场的自由化、市场化程度比较高,法律监管的主要办法是信息披露制度,一旦上市公司及高管违反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将会付出高额的违法代价。而中国资本市场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不足,因此,许多上市企业往往会置法律于不顾。这种错误的习惯思维一旦带到美国,就很容易触犯美国当地的法律规定,甚至遭致投资者的巨额集体诉讼。
另外,美国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设计与中国明显不同。美国证券法的核心是保护投资者。一旦投资者认为上市公司存在财务造假的嫌疑就可以向法院起诉索赔,投资者参加诉讼的方式是“集团诉讼”。集体诉讼采用的是“默示参加,明示退出”原则,投资者只要不明确表示放弃参加诉讼,如果其他相同条件的投资者获得了赔偿,他不主动参加诉讼程序也能同样获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