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主体功能区"的问题似乎还在探讨中,并没有一个确切的定论;《2006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招标公告》其中14就是"区域协调发展和主体功能区建设"。涉及规划的东东,我没研究。。。所以不便发表什么评论,不如
 先回头看下十一五规划里关于此问题的相关表述——
 “第二十章 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
 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我国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调整完善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
 第一节 优化开发区域的发展方向
 优化开发区域是指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的区域。要改变依靠大量占用土地、大量消耗资源和大量排放污染实现经济较快增长的模式,把提高增长质量和效益放在首位,提升参与全球分工与竞争的层次,继续成为带动全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龙头和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主体区域。
 第二节 重点开发区域的发展方向
 重点开发区域是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经济和人口集聚条件较好的区域。要充实基础设施,改善投资创业环境,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壮大经济规模,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承接优化开发区域的产业转移,承接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的人口转移,逐步成为支撑全国经济发展和人口集聚的重要载体。
 第三节 限制开发区域的发展方向
 限制开发区域是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弱、大规模集聚经济和人口条件不够好并关系到全国或较大区域范围生态安全的区域。要坚持保护优先、适度开发、点状发展,因地制宜发展资源环境可承载的特色产业,加强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引导超载人口逐步有序转移,逐步成为全国或区域性的重要生态功能区。
 第四节 禁止开发区域的发展方向
 禁止开发区域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域。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
 第五节 实行分类管理的区域政策
  财政政策,要增加对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用于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补偿的财政转移支付,逐步使当地居民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投资政策,要重点支持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支持重点开发区域基础设施建设。产业政策,要引导优化开发区域转移占地多、消耗高的加工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提升产业结构层次;引导重点开发区域加强产业配套能力建设;引导限制开发区域发展特色产业,限制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产业扩张。土地政策,要对优化开发区域实行更严格的建设用地增量控制,在保证基本农田不减少的前提下适当扩大重点开发区域建设用地供给,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严禁生态用地改变用途。人口管理政策,要鼓励在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有稳定就业和住所的外来人口定居落户,引导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的人口逐步自愿平稳有序转移。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对优化开发区域,要强化经济结构、资源消耗、自主创新等的评价,弱化经济增长的评价;对重点开发区域,要综合评价经济增长、质量效益、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等;对限制开发区域,要突出生态环境保护等的评价,弱化经济增长、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的评价;对禁止开发区域,主要评价生态环境保护。”
  另外,由中国科学院资环局、国土资源部规划司、中科院地理资源所组织的新一轮全国国土规划前期研究成果初步完成。并于五月底召开了成果汇报与专家咨询讨论会上的一些表述:
  “全国国土规划即为全国地域空间规划。国家“十一五”规划提出开展全国功能区域划分及重点主体功能区的规划,也就是全国地域空间总体规划及重点区域的区域规划的主要内容。//前期研究成果分析了近20年来我国国土的剧烈变化和影响未来我国国土开发格局的基本因素。认为新时期国土开发所出现的许多空间管理失控等新问题,是由于我们长期忽视空间规划与空间管理,全国性国土规划以及重点地区的区域规划缺失所造成的。随着新时期对国土安全和资源保障问题的关注,加强政府对地域的管理和调控,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需要。研究成果提出了新时期国土规划的目标及其选择的依据和原则,勾画了未来我国国土利用的空间格局。指出我国未来国土开发空间结构的基本形态将由“发展轴-集聚区-其他类型区”组成。包括继续实施以沿海、长江为一级发展轴的“T”字型空间战略,构建六大都市经济区和10个人口—产业集聚区,以及涉及资源保障、生态安全、相对贫困等特殊类型的政策地区。成果还从交通、水资源、土地资源、能源/矿产资源、近海海域以及重大生态建设、巨灾管理、国土管制等方面,对引导和保障未来国土开发空间结构的支撑体系进行了综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