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制度、财产性收入与城乡协调发展
石磊 张翼
城乡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不仅会影响全体居民的福利水平,还会影响中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从改进收入水平及结构看,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是缓解目前城乡收入二元化加重趋势的现实选择。
一、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现实性
租金收入、土地征用补偿收入、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收入这些与土地等实物资产相关的收入是形成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主要部分。但由于中国现行农地制度的诸多不尽完善之处,农民很难获得与土地等生产要素和财产相关的明确权属及其收益,这正日益成为制约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瓶颈”因素。
二、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农地制度约束
财产性收入本质上就是以契约形式将财产资本化的所得。而中国现行的土地法规造成的土地所有制度和流转制度的双轨制造成要大幅度提高农民的财产收入难以实现。首先,虽然土地的权利归属关系在《土地管理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但权利的归属主体并没有明确,这就造成了所有者缺位。实际上,各级地方**成为土地所有权的控制者。其次,土地的各种权益的流转市场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这就使得流转价格往往很难体现出其真正的市场价值。
三、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具体途径
1.农村土地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完善土地所有权流转制度;二是完善土地使用权的制度。所有权的归属并不重要,关键是最终的使用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归属是否确定。
2.正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里并非追求集体组织形式的固化,基本的要件只要求这样的组织要具有法人地位,但其职能仅限于对集体资产尤其是土地负有经营管理的经济职能。
3.由集体经济组织来实行土地的股份合作制。
摘自《学术月刊》(京),2010.4.6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