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业企业收到的平销返利,在流转税上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应征收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征收营业税。应冲减的进项税金为: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甲企业取得的返利,与销售数量有关,因此无论是收到货币性资产还是实物资产,均应于收到当期冲减当期进项税金。会计处理:
1. 收到返利时:
借: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如果收到的是货物,并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同时作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 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