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银本位制的“元”为单位,每元含纯银23.493448克。银元同银两的折算率,定于一元等于上海规元7钱1分5厘。以后一切收付与交易,如仍用银两计算,在法律上不承认有效。“废两改元”在客观上起到统一货币、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由于银价暴涨,国内银根短缺,银本位制很难维持下去,国民党ZF于1935年11月被迫放弃银本位制,实行“法币改革”。主要内容是:(1)以中央、中国、交通、中国农民银行发行的钞票为法币,具有无限法偿能力;(2)禁止白银流通,各地银钱行号、商店、公共团体及个人,持有银币、厂条、生银、银锭或银块等,均交各地兑换部门换取法币;(3)白银收归国有,移存海外,作为外汇准备金;(4)法币1元与14.5便士或0.2975美元等值,中央、中国、交通、中国农业银行无限制买卖美元、英镑,以维持法币币值稳定。至此,我国铸币流通宣告结束,开始实行不兑现的纸币本位制度。
这段话的背景是上世纪四十年代国民党统治时期,当时实行的是银本位制,适时银价暴涨,银根短缺,为了维持银币本身价值不再超出银币币面价值(因为这样就会出现大量的冶炼套利,将银币回炉卖出,有利可图),保持国家的资源和国库的正常运营,不得不短时间内使用固定汇率制,就是为了将银币回收到各大银行,最终结束银本位制,开始实行不兑现的纸币本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