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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5

书名:《洞穴奇案》

作者:(美)萨伯

全书简介

熟悉罗翔老师的人,相信对“张三”一定不会陌生,从《十三邀》的罗翔老师专场然后回溯看了哔哩哔哩上边罗翔老师的视频,其中有几句话印象比较深,那就是——我们与作恶的距离有多远?我们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法外狂徒张三,如果没有伦理这把达摩克斯之剑,是否真的依然如现在文明?


在当今社会,法律是公众道德的汇编,也是社会道德的公开表述与支持方式。它是一种文明的所有成员罗列的在该文明中公认的、合乎道德的行为方式。换而言之,就是在每个文明中每个人清楚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哪些是不能突破的底线。


在此先给各位泼一盆冷水,《洞穴奇案》这本书并不像名字看起来的那样,它并不是一个探索悬疑小说,这本书是通过一个虚构案件来判定一群人是否有罪的法律和哲学方面的书,面对提供的同样的案件事实和设定情况,十四个法官通过自己的逻辑判断和法律基础精神得到不同的结论,从这本书我们可以看到作者给读者展示的法哲学波澜壮阔且充满无限奥秘的历史长河,这条历史长河是人类灵魂深处,由人类日常生活中根深蒂固的精神渴求所不断开掘的大川巨流,它因为人类生命的永恒冲动和精神的非凡创造力而始终向前奔流不息。


下面,我将分两部分给各位讲一下这本书,第一个部分是本书内容概要,第二个部分是读完之后的感想和启示,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精华概要
全书内容概要

这本书的案件是虚构的案例,是由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在1949年通过《哈佛法学评论》发表的一个后来被认为是史上最伟大的法律假想公案。这个公案是说,五个户外探险人员,在探险过程中误入险境,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莫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莫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在这本书中,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这一著名的公案成了以后西方法学院学生必读的文本,并在此基础上演绎出了更多的公案。在差不多五十年后的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便有了这本《洞穴奇案》。


这本书第一部分是富勒写的关于虚构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洞穴杀人案的判决书。第二部分是萨伯在富勒基础上结合目前法哲学发展及社会具体情况,延伸出九位大法官对本案例的判决,更为巧妙的是,萨伯是在原先案例基础上,通过找出当年探险中受困洞穴的第六人(一共六人,其中被吃掉一人,四人受审,一人逃脱),这个逃脱受审者很巧妙的逃脱审判以致于50年后才被发现,最终被捕,初审法院援引先例判定他犯有谋杀罪,被告人不服,最后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认为不应当受五十年之久的一个先例的约束,即便两次审判针对同一事件,于是受理了上诉。


下面来简单介绍一下十四位法官的意见:


第一个法官是特鲁派尼,判定有罪,逻辑是他认为法律有条文:“任何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都必须被判死刑”,认为被告有罪,但应获得行政赦免。


第二个法官是福斯特,判定无罪,逻辑是第一,案发时被告们处在“自然状态”而非“社会文明状态”,现行法律对他们不起作用。第二,正如假定自我防卫而致施暴者于死地则自我防卫者犯了谋杀罪并不会威慑自我防卫者那样(因为人被置于生死的险境,根本不会考虑这么多),本案的被告也处于那样的境地,所以实定法的效力是退隐的。


第三个法官是唐丁,他弃权,他反驳了福斯特所谓的“非自然状态”,认为抽签并不合法;其次饥饿并非杀人的理由。但他并不希望法律介入道德与法律之间的难题。


第四个法官是基恩,判定有罪,逻辑是法律不能参考个人意愿与个人的正义观念。对于第二位法官认为法律的目的是威慑,表达了不同观点,认为法律的目的谁也说不清,而我们只能履行法律。而所谓“正当防卫”也不成立,因为死者并没有威胁到被告们的生命。


第五个法官是汉迪,判定无罪,逻辑是法律必须为人服务,而根据民意调查,有九成的人认为应该宽恕被告或给予象征性的处罚后释放,而法律不能成为少数派,这样与暴政无异。人们应该根据人的常识来判断,它涉及到实践,而不是抽象的理论。


以上五位法官的最终判决:被告有罪,处以绞刑。在接着的萨伯的九位法官意见中,这些争论得到了更详细的讨论——


第六个法官是伯纳姆,判定有罪,逻辑是认为立法机关必须考虑道德,正因为考虑了道德,所以才认为谋杀是有罪的。而司法机关无关乎同情,司法机关与道德是独立的。


第七个法官是斯普林汉姆,判定无罪,逻辑是被告虽然故意杀人,但是却没有犯罪意图。被告是处于紧急避难的条件下,因为自我保存的意识而去故意杀人,并没有任何邪恶的动机,也即没有犯罪意图的自我防卫罢了。被告已经处在“死亡的必然性”之下,而杀人是当时想要生存的唯一选择,而被害人的同意无关紧要,因为我们考虑的是被告有无故意犯罪的企图。所以惩罚这名被告是取抽象的形式而舍弃实质的正义。


第八个法官是塔利,判定无罪,逻辑是预防性杀人与自我防御杀人成立的理由就是:让对方死去比让被害者或者更多被害者死去更合理一些。也就是这种方式可以将对社会和他人的危害降到最低。洞穴中的被告们如果不进行杀人,则他们就都要死去,这是一项划算的交易,并且通过抽签平摊死亡的可能性对每个人来说是公平的,而从紧急避难上来说,被告也完全符合紧急避难的定义。

第九位法官是海伦,判定无罪,逻辑是:虽然被告进行紧急避难或者自我防卫是在有完全自我意识的情况下的故意行为,但是这种故意行为却是当时唯一的出路,面对当时的行为,他只能顺从于这一种选择,所以尽管是自发的有意识的杀人,仍应当认为是紧急避难行为。对于一个没有邪恶杀人意图的杀人犯,对其邪恶杀人行为处以极刑,无疑是没有意义的惩罚。法律不能脱离现实而抽象地存在。


第十位法官是特朗派,判定有罪,逻辑是每一个生命都是极其崇高和无限珍贵的,生命有平等的价值。没有哪一个生命可以超越另一个生命。所有任何牺牲都必须是自愿的,不然就是侵犯了法律所确认的生命平等和神圣尊严。被害者不仅没有对其他人的生命构成威胁,并且并未同意以自我牺牲来拯救大家,所以其他人对他生命的剥夺必须得到惩罚。


第十一位法官是戈德,判定有罪,逻辑是:被害者并未同意牺牲自己以救大家,也即被害者的生存权利被恶意剥夺了。紧急避难或者自我防卫可以成为杀人的理由,但不是免责事由,被告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一旦被判无罪,则悲剧可能会重复发生。


第十二位法官是弗兰克,判定无罪,逻辑是:如果设身处地想一想,即使是法官本人在洞穴中,也一定会赞成这样的做法。而如果所有法官都在宣判一个不比自己坏的人,那无疑是法律的耻辱。


第十三位法官是雷肯,判定有罪,逻辑:刑法的首要作用就是保护公民免受犯罪所带来的伤害,如果对心理免责事由继续承认会加剧问题,只有严格惩罚犯罪才是预防犯罪的最有效手段。被告所谓的紧急避难只不过建立在“心理抗辩”之上,而心理是个人的、主观的,我们不应该承认心理或者意志力方面的任何理由。再者,被害人曾请求过再等几天,但是被漠视了。意识形态不应该左右法律,而法官的职责就是勇敢地依法判案。


第十四位法官是邦德,他弃权,理由是每个法官都有自己的自由裁量权,这个案件涉及“故意”一词的使用范围的开放性。而甚至是立法者都会受到自身使用的语言的局限。所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无可避免的,我们不应该回避,而应该负责地适用。而在洞穴中的人们是否已经缔结新的“社会契约”,这一点我们只能做出推测,因为我们与当时的他们联系上。所以我们只能做出回避的选择。


而最终,此人被判有罪,绞刑。


感想和启发

对于我来说这本书确实烧脑,如果换做是我来判案,我个人认为,这个人应该是有罪,主要基于两点,第一点威特莫尔(被害人)在正式投骰子之前撤回了之前的提议,因此没法构成大家合意的契约,第二个点是,威特莫尔(被害人)无辜,并不造成威胁,也不对饥饿有义务负责,同时并非人人都会必然选择吃人肉求生。但由于社会利益,立法的目的以及特殊的案例,应当适当减轻惩罚。惩罚可以威慑,也为五人赢得生命的代价。


针对这个假想的公案,正如标题所写——没有永恒的答案,只有永恒的问题,大家可能会发现历代先贤圣人所讲的关于正义、自由、公平、法律、仁政和权威等等,都有类似的大家无法回避的情况,也即:无论是在哲学研究的领域里,还是在现实的诸多法律案例中,永远都没有永恒的答案,只有永恒的问题。


我们可能终其一生也无法达到这些先贤圣人的思想高度,但是so what?我们却可以通过倾听,从而在泥沙俱下的舆论中保持一份敏感与警觉,面对未知或不可预测的方面,我们还是要保持理性和定力。


用一句《星际迷航》的台词,结束这篇读后感:尽管我们对前方一无所知,然而我们仍“勇敢地航向前人未至的宇宙洪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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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5 13:58:44
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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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5 17:4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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