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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08
国家主席胡锦涛日前参加全国人大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发言表示中国应该注重在制度上解决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

中国有2亿左右人口的农民工群体,可以说是当前中国社会持续发展所能依靠的坚实的产业工人力量。农民工群体连接城市与农村,这一群体自身在经济上和政治的所等实现的发展程度,对中国农村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以及中国的城乡一体化进程可以说有决定性意义。我们已经看到,与中国整体的经济发展成就,以及与若干其他社会群体相比,农民工群体的经济收入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权益保护制度、利益代言制度等,发展明显不足。

我们已经意识到,对于中国的长期可持续发展而言,要以制度来保护相对弱势人口群体的权益其实是无法回避的内容,那么首先值得推动的,就应该是让农民工这样的群体,获得由自我进行维护权益的制度保障。它包括在经济上,扶持包括农民工群体在内的工人群体的集体谈判权和组织权等,以及在政治上,让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这样的民主决策机构中容纳更多的农民工代表,使维护农民工群体利益的种种政策和决策获得更大的生存空间。

中国正处于全民奔小康的“临门一脚”这样的阶段。已经过去的改革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而且吸纳了大批的从过去的改革中受惠、成为先富阶层的利益代言人。这是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表现。然而,中国需要建立的和谐社会和小康社会,远不是要停留在当前这一阶段的发展水平和社会制度安排。当全国人大和政协这样的民主决策机制,正在承担对和谐发展越来越重要的政策决策审议职能时,如何让我们目前最关键的民主代议机制,获得更广泛的、多阶层的民意基础,和如何在制度上化解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问题,其实是紧紧相连的。

当中国走了很长时间的计划经济弯路之后,重新补回市场经济和私有资本的功课、从而促进经济大幅发展之后,中国社会的各阶层发展变化的现实情况,要求中国以实事求是的科学发展观,重新恢复工人阶层、尤其是农民工群体的集体维权制度。

如果以科学的发展观来理解动态发展,就会清楚的意识到,从长期战略来看,这一制度建设过程其实无法回避。但是,鉴于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在人大和政协这样的对国家重大制度进行民主决策与议事机构中,所占比例非常有限,那么如何保障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制度在人大和政协中获得实质性推动,就有理由值得审慎关注。所以,从制度上保护农民工群体权益的具体化,就是应该在决定制度发展的决策机制和机构中,确保农民工群体的民意要求和社会地位得到维护。

本文源自21世纪网,文章地址:http://www.21cbh.com/HTML/2011-3-8/0NMDAwMDIyNDg0N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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