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1日,《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开始实施,根据此规定,对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无须报警:
一、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发生;
二、是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
三、是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成因无争议;
四、是车辆可以自行移动。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不能自行协商解决: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七、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有上列七种情形之一的,即使是简单、轻微事故,当事人也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不得自行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