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了社会的充分肯定,它既充分体现了人权的需要,也给社会带来了和谐。不但解决了许多社会问题,同时减轻了国家和地方的巨大财政压力。由此可见假释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遗憾的是本次人大通过的从5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还是缺乏弹性,与社会的关注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有差距。我们认为假释对关押人员应分类对待,充分利用。理由如下:
一、犯罪类型要分开对待。比如“八大类”的犯罪人员,即重刑犯。此类人员与其它犯罪人员应当分别对待。不应统统一样对待。因为重刑犯对社会的危害大、威胁性高。而其它犯大多是偶犯、初犯。他们当中许多是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或是其它轻微刑事犯罪人员。这些人当中绝大部分认罪态度好,悔改诚意高。他们渴望**和社会给予宽大和重获新生,放宽假释的服刑年限是可行的,是符合实际需要的。既充分体现人权的需要也给构建和谐社会带来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解决社会矛盾的需要。从目前全国关押的人数看,大概有700万人左右,这其中属于偶犯、初犯的占了将近三分之二。我们估算一下,这其中属于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的以及其它轻微刑事犯罪的占了绝大部分,应该有300万人左右。他们牵涉了几百万家庭的问题,很多人是家庭中的主心骨,被关押后,有的老人无人赡养,孩子无人管教,而导致乞讨,有的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这又造成了新的社会问题和危害。同时关押人员过多,造成监狱爆满,成了国家和地方财政的巨大负担。这更证明我们有理由充分用好假释来调和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达到更好的构建和谐社会。
三、分类对待的解决方法:
1、用法律形式规定分类对待,属于何种类型的犯罪人员假释必须服刑至几年才能办理,何种类型的不予办理,这样会更合理。
2、刑期在五年以内的服刑满一年的表现好的,即可适用假释。刑期在五年以上十年以内的服刑满2年以上的表现好的适用假释。刑期满十年以上的服刑满三分之一以上的,表现好的就适用假释。这会更合理,更符合实际的需要,也更能与社会的要求较为符合。
3、假释人员可以用保金作为担保。比如每假释一年应交2-3万的保金。刑满后退还,而且要对假释期间设立一些具体的管教规定,使假释人员既能继续改造自己,又能解决诸多社会矛盾,又能解决国家和地方的巨大财政压力是符合现实需要的。
综上所述,充分用好假释是现实和社会要求的需要,也是构建全面和谐社会的需要。因此作为国家立法机关的人大应当给予关注和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