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意在明确招标人依法实施招标活动的自主权力,重点是依法放开资格审查方式和招标人评委数量限制,以及是否采用远程异地评标。同时对招标人在建立招投标内控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等方面提出要求。
规范施工项目资格审查活动
重点强调全面放开资格审查方式,但对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提出规模标准要求,仅限大型及以上或技术复杂项目。同时,对采用资格预审施工项目进行规范,确保通过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满足9家,避免出现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后竞争不够充分情形。
放开类似工程业绩设置
允许招标人设置类似工程业绩作为资格审查条件,助力招标人选择有经验的队伍参与工程项目建设。
规范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
要求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的项目应在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基础上开展,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开展。同时,招标人应完善合同形式、内容以及控制工程投资,避免后期出现合同纠纷或投资超过概算,高水平、高效率推进项目建设。
规范装配式建筑招标活动
明确《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中“装配式建筑”的定义(认定标准)。为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重申落实省住建厅有关文件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在招投标方面的优惠政策。
完善合理低价法评标办法
当前我市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的中小型施工项目,普遍存在投标单位过多、社会成本巨大浪费,评标时间过长、评审质量不高等问题,限于交易场地有限的原因,采用了开标、评标分离的措施,又极易引发串标围标风险。针对该状况,借鉴外省市经验,我们提出了完善该评标办法的简化评审措施,切实提高评标效率,降低企业交易和行政管理成本。
提高信用评价评审因素权重
该条旨在适当提高市建委信用评价结果在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施工和监理项目招投标评审中的权重,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信用建设,强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同时,为保障中小建筑业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权益,限定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目范围,对采用其他评标办法的项目,暂不采用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评审因素。
调整规模标准以下建设工程发包方式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小型建设工程进场交易存在占用大量的公共资源,交易成本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且对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无查处依据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规定精神,明确规模标准以下项目不再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包确定承包人,项目建设单位自行通过竞争择优发包。
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管
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取消后,为强化对招标代理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去年市建委出台了《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该条着重强调对文件的落实,通过开展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评价和结果公示,督促代理机构规范从业行为。
加强综合专家库评标专家的管理
强调招投标监管机构应严把评标专家初核关,加大对评标委员会组建和评标专家通知监督。同时,强化对评标专家履职行为的约束,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查处。探索构建对评标专家的监管机制,切实规范评标行为、提高评审质量。
强化合同履约管理
加大对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管,将合同履约情况纳入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并依据市政府和市发改委相关文件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进行认定。
内容来源:南京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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