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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5

为适应国民经济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需要,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可在2021年5月23日前

书面(个人需署名,

单位需加盖公章,并留联系方式)

电子邮件形式

进行反馈。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2011年颁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同时废止。



此次,《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划型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法和路径。


二是综合现实发展需要和历史衔接。《划型标准》修订既要适应国民经济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又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三是注重与国际一般标准的可比性。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确定各行业划型指标及标准,为中小企业发展国际比较提供参照。


四是注重简单易行,便于操作。从实际出发,注重易于理解、识别和执行。



修订的内容包括关于行业分类划型指标双指标并集转交集的调整定量指标阈值的调整增加定性标准增加有关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我声明及认定内容建立《划型标准》定期评估制度七个方面。



(一)关于行业分类的修订

一是部分行业分类保持不变。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等(涉及企业数量约占60%)。


二是以门类为基础调整简并行业分类。如将住宿业、餐饮业合并,按“住宿和餐饮业”门类统一划型;将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合并,按“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门类统一划型;将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合并,按“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门类与工业统一划型。


三是增加《划型标准》尚未覆盖的行业,如“教育”门类和“卫生”大类。


四是行业性质或特征相近的行业归并划型。将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除外),租赁与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除外),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新增的教育、卫生等八个行业门类归并统一划型。


五是将不属于中小企业扶持重点领域的“组织管理服务”(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门类,主要包括“企业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资源与产权交易服务”等资产密集型行业小类)采用建筑业指标划型,降低其小微企业占比。


本次修订后,行业分类由原来的16类减少为9类,覆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除金融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三个门类之外的所有行业企业。



(二)关于划型指标的修订

各行业划型指标基本沿用现行《划型标准》,主要是采用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双指标划型,仅有农业采用营业收入、建筑业和组织管理服务采用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划型。



(三)关于双指标并集转交集的调整

本次修订借鉴欧盟双指标交集模式,即双指标同时低于微型、小型、中型企业的阈值标准,才能划入相应规模类型,强调“小企业要有小企业的样子”。



(四)关于定量指标阈值的调整

1.关于从业人员指标阈值。本次修订中从业人员指标阈值主要沿用现行《划型标准》,仅对仓储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物业管理业等少数涉及行业分类调整的从业人员指标进行调整。


2.关于财务指标阈值。参考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本次修订主要考虑四方面因素影响:

一是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影响;

二是双指标划型区间并集转交集的影响;

三是定量指标阈值调整与部分行业现有统计规模(或限额)口径衔接;四是各行业规模类型比例相对稳定。


修订后,所有行业的规模(限额)以上企业中将不再含有微型企业,微型企业均为规模(限额)以下企业。



(五)增加定性标准

为解决实践中大型企业所属子公司因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挤占中小企业有限的政策资源或悬空大型企业法律责任义务问题,借鉴欧美日等设置中小企业独立经营方面定性标准的经验,增加“定性”标准,即规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大型企业

单个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

两个以上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

与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企业。”

将大型企业所属或直接控制企业排除在中小企业之外。



(六)增加有关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我声明及认定内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实践做法,《划型标准》修订中明确“中小企业规模类型采用自我声明的方式,企业对自我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明确“在监督检查、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有关部门可以向有争议的企业登记所在地同级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书面提请认定”。



(七)建立《划型标准》定期评估制度

借鉴国际经验,设立我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定期评估制度:“由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国家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5年定期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修订。”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的全部内容如下

👇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若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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