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起幸福这个话题,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许多人认为,我自己觉得幸福,就是幸福;也有的认为幸福因人而异,具有不同的幸福观,就会对幸福作出不同的解释。其实,这些看法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并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而把幸福感与幸福二者混同起来。对幸福的片面理解,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严重影响了人们追求幸福的权利和自由。
首先,应该把幸福与幸福感既联系起来,又要严格区别开来,即幸福感并不简单地等同于幸福。幸福感是一种心理体验,是人们对生活的客观条件和所处状态的一种情感体验,也是对于生活的主观意义和满足程度的一种价值判断。从根本上来说,幸福感主要体现为一种价值判断,也是人的一种主观感受。比如雪中送炭与锦上添花,二者都是有价值的,但雪中送花与锦上送碳的价值就会大打折扣了。对幸福的理解亦是如此,当你风餐露宿、又饿又累的时候,有粗茶淡饭就感到很满足了;而当你在酒足饭饱之后,即使再见到美味佳肴,也不再产生吃的欲望。
其次,幸福需要幸福感来进行确证,也就是说,获得了幸福体验,这是判断是否幸福最直接、最重要的主观依据;但是,我们不能说只要获得了幸福感,这个人就一定是幸福的,因为获得幸福感是判断一个人是否幸福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唯一条件。换言之,一个人如果仅仅具有了幸福感,还不能判断其是否幸福,这里关键是要看获得幸福感的来源是什么性质的。如果获得幸福感的来源是积极的、正面的,是有利于促进人的生命力的畅通和拓展的,那么,在这种前提下获得的幸福感,则能够说明这个人是幸福的;反之,如果获得幸福感的来源是消极的、负面的,是阻碍人的生命力的畅通和拓展的,那么,在这种前提下获得的幸福感,则不能说明其幸福,反而有可能是在获得幸福感的同时,在本质上却是痛苦,是对人的生命的摧残。比如吸毒者吸毒时的快感,吸毒也可能使吸毒者感到飘飘欲仙,很幸福,也很陶醉,但实质上是自我麻醉,并不是真正的幸福。如果说吸毒者通过吸毒获得幸福体验是幸福的话,那么,这种所谓的“幸福”也只能是虚幻的幸福与扭曲的幸福,而绝非我们通常意义上的真正的幸福。由于幸福需要幸福感来进行确证,所以,很多大款和巨贪虽然握有巨额财富,但未必一定具有幸福感。金钱可以买来地位,但无法买来幸福;权力可以操纵许多具体事物,但也不能掌管幸福,因为幸福不是单纯的物质享受,也不是权力的显赫。人生在世,如果把优越的物质条件视为获得幸福的主要原因,那么,其人生就很可能成为物质条件的奴隶,屈从于物质财富的异化,即有了物质财富,就感到幸福;而一旦失去了物质财富,就不再有幸福的人生。把物质享受视为幸福的幸福观,实际上是一种“猪栏式”的理想。
再次,幸福不是单纯优越的物质生活,也不是纯粹的精神生活,而是体现出人的精神生命、肉体生命与社会生命的和谐统一。所谓精神生命,是指人的精神世界的丰富性、完满性,即能够在较大程度上认识世界、并通过修身养性,积极地塑造美好的人生,为人生、家庭和社会力所能及地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所谓肉体生命,是指人的身体比较健康,能够胜任正常的学习、生活和工作,所谓身心健康既是如此;所谓社会生命,是指人的声誉的社会美誉度,即社会对一个人的评价。在这方面,雁过留声,人过留名,人生在世,人要脸,树要皮,不能把眼睛只盯着一点蝇头小利,而不顾他人、社会和后世对自己的评价。因此,人生在世,如果能够在较大程度上能够做到精神生命、肉体生命与社会生命的和谐统一,就算是比较幸福了。当然,这三者的统一不是绝对的,而只能是相对的,客观上存在着时代差异、个体差异、民族差异等。
此外,一个人是否幸福,还与他人的比较或者参照不无关系。比如社会的公正问题,这是直接影响很多人是否获得幸福感的重要参照。你通过努力获得了薪酬,本来你感到自己比较幸福,但一旦当你知道有人付出的劳动比你还少,但获得的报酬比你还多的时候,你的心理就感到不平衡了,于是,本来已经产生的幸福感就大大降低了,甚至也许愤愤不平,幸福感甚至顷刻荡然无存。
由于社会的复杂性,我们不可能达到完全的幸福,只能靠努力去追求自己有限的幸福。但我们要知道幸福是无止境的,我们只能接近幸福,永远不可能完全停留在幸福的境界。从价值论的角度来看,所谓幸福,也就是外在事物满足我们主体的需要,而问题在于,满足了需要的时候,虽然感觉到幸福,但满足了需要的同时,很快就会产生新的需要,在新的需要没有得到满足以前,你就会感到紧张和焦虑。如此循环往复,人生就在不断地奋斗、幸福、痛苦,再奋斗,再幸福的交替中促进了生命的拓展,一直到我们完成自己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