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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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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一  纳税基础知识

任务1  税收与税法认知

一、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二、不定项选择题

1.C  2.D  3.B  4.D  5.AB  6.AB  7.ABC  8.AB  9.AB  10.AB

三、辨析题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以上法条不难看出:

1.税务机关在依法行使代位权时,应该首先符合以下条件:(1)税款合法,即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进行追缴的税款合法,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要追征的税款没有争议;(2)纳税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合法;(3)纳税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4)纳税人怠于行使债权,即纳税人对到期的债权,既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未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5)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即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采取足够的强制措施以后,尚有一定的税额无法组织入库,在纳税人没有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物的情况下,由于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造成欠缴税款的流失。

2.税务机关在依法行使代位权时,还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进行申请,即税务机关在确认以上条件均具备的情况下,应该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次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当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税务机关的代位权成立后,由次债务人向税务机关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若次债务人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则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任务2  税法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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