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CENET董金鹏
嘉宾简介
丁建峰,青年经济学者,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博士候选人,师从著名经济学家汪丁丁。研究领域:法经济学、福利经济学、实验与行为经济学,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多篇,曾在IES北京中心、东北财经大学跨学科社会科学研究中心任客座讲师,译著有《经济学的哲学》、《社会选择与个人价值》。
CEN:2010年5月你的译著——阿罗(Kenneth Joseph Arrow)名作《社会选择与个人价值》(Social Choice and Individual Values)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能否介绍一下你翻译该书的初衷?是否与当前学界关于群体合作的研究热潮相关?
丁建峰:肯尼斯·阿罗教授的《社会选择与个人价值》可称是一部篇幅短小的“巨著”,最近五六年来,我的阅读和研究的兴趣,集中于经济学与伦理学的交汇之处。您所述的人类社会合作秩序的问题,正是经济学家、伦理学家、法学家们共同关注的一个重大问题,而阿罗的这部著作,是从社会选择理论探讨这一问题的深入之作,所以,我翻译此书,确实是有意识地希望能通过对此书的翻译和研习,承接对于社会秩序的型构进行深入研究的学术传统。我在读研究生时,在恩师汪丁丁教授的课堂上研读过大量的新政治经济学著作,而这本书是精读材料之一,一读之下就很受吸引,因为此书有一种逻辑的精妙之美,但又不是纯数学,其思想的深刻,更在技术的精巧之上。
后来,上海人民出版社《世纪文库》拟出版一批经济学经典著作,恩师即向出版社推荐我为该书的译者,当时就觉得和这本书很有缘。翻译也相当于一次深入细致的研习。2008年,我曾经去庐山脚下的东林寺清修,趁便翻译此书,当年翻译此书时的场景,依然历历在目,在东林寺,我每天四点钟起床,开始着笔翻译,庐山之夜往往有雨,至凌晨便不再下,此时万籁俱寂,唯有秋蛩长鸣,对月静坐,殊可体验“一月光含千世界,分身无量照群迷”的境界,而行箧之中此书相随,颇可以在此环境中,更能细细体验阿罗著作的那种晶莹澄澈的美感,直觉与建构相交融的欣趣,那段日子实难忘怀。翻译告竣之后,校订了一年左右的时间,我又有幸见到了参加“北京论坛”的肯尼斯·阿罗教授本人,阿罗教授已年近九旬,但他的思路之清晰明敏,态度之谦和平易,都令人高山仰止。教授慨然答应为这个译本赐序,2010年初,阿罗教授的序言寄到,这篇序言本身,就是极为深刻的理论结晶,它立足于社会选择理论,而又超过了社会选择理论本身,而把《社会选择与个人价值》的主旨,同社会秩序的形成与演化结合了起来,还特别提到了罗尔斯教授的贡献,这实在令我欣喜异常。我的翻译因缘,即如上所述。
CEN:据了解现在行为与实验经济学在国外非常热门,卡尼曼(Daniel Kahneman)、弗农•史密斯(Vernon L. Smith)因研究行为和实验经济学所取得的成就摘得了200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桂冠,马修.拉宾(Matthew Rabin)也因对行为经济学的贡献获得2001年克拉克奖。另外一些经济学家如泽尔腾(Reinhard Selten)、阿科洛夫(George A. Akerlof)、谢林(Thomas Crombie Schelling)、麦克法登(Daniel L. McFadden)也投入极大的精力从事行为经济学的研究。随便翻开一本国际一流期刊,都会有大量的行为与实验经济学的文章。据此也有人说行为与实验经济学正在掀起一场革命,你怎么看这个问题?
丁建峰:行为经济学是经济学当中迅速发展的一个分支,这一点已经是公认的事实。但是,究竟行为经济学和实验经济学掀起的是否是一场“范式革命”,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我似乎比较倾向于有限度地肯定“范式革命”的看法,但是会把行为经济学看作是新古典经济学的一个自然延展。假如非常粗略地来对比“行为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会认为行为经济学和实验经济学的研究结果是对新古典经济学的挑战和颠覆。但实际上,如果我们反思一下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来源和理论倾向,就会发现行为经济学并没有偏离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追求。但是,从另一个方面说,行为经济学所揭示出来的问题,可能会促使经济学改变它目前的研究重点和研究方法,从而导致一场“范式革命”。下面,我想从经济学思想史的角度比较详细地谈一下这个问题:
在经济学当中,价值理论历来被称为“经济学的皇冠”,因为经济学的研究,千言万语,百川汇海,都和“定价”联系在一起。从以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和卡尔·马克思等大师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就定价问题发展出了一套客观的价值理论。客观的价值理论认为,价格或价值是由客观上可以度量的因素确定的。无论是“使用价值”、“交换价值”,还是“劳动价值”(或更一般的生产成本价值论),都属于客观价值的范畴。“劳动价值”不必多说,因为《资本论》是中国学生的必修课;即使“使用价值”,在古典学派经济学家来看,也是客观的、可以通过细致研究物品的各种属性估定出来的(例如,棉花的使用价值来源于它的轻软、保暖等属性),所以才有“水和钻石的悖论”(《原富》第七章),即水的使用价值高,而钻石的使用价值低,但钻石的交换价值却远大于等量的水。而以门格尔、瓦尔拉、戈森、杰文斯为代表的新古典学派,则认为所有的价值都来源于主观效用,即使是看上去“客观”的“生产成本”,实际上也可以被化约成主观的“机会成本”。新古典经济学的主观效用价值论,和约束条件下求极值的运筹学方法,可谓珠联璧合。由是而产生了现在我们学习的主流经济学。
从表面上看,主流经济学好像充满了数学,但是,主流经济学从“客观价值论”到“主观价值论”的转化,已经隐然让心理学成为了它实际上的主宰。如果我们可以任意假定人们的行为方式,并且认为现实生活中的人的行为方式就是按照我们的假定来行为的,那么当然可以不用心理学家费事。但如要探索人类的偏好、效用的基本结构,必然离不开心理学。早期的新古典经济学试图绕开心理学,希望以一些非常简单的人性假定来构建理论,例如,在很多模型里,新古典经济学家会假设人人只关心自己的效用,而自己的效用完全由自己的货币收益决定。但应当明白,这只是为了构建理论的方便权宜之计,而不是新古典经济学家内心真正持有的信念。这种简单的假定,当然很容易被各种实验“证伪”,例如,独裁者博弈是让被试A分一定量的钱给自己和另一个被试B,而且A的决策就决定了A和B得到的钱数。结果发现大多数被试都会分给B一定量的钱(平均约为总钱数的20%),那么,这个实验“证伪”了新古典经济学吗?未必如此。实际上,翻开任何一本新古典经济学的教科书,就可以看到,新古典经济学对于人性的假定其实并不是“人人自利”,而是“选择满足弱序关系”,但是在现实应用层面上,“选择满足弱序关系”这个实质性假定太弱,因此才会选择“人人自利”之类的假定。如果我们采用标准教科书里的“显示偏好理论”,就会发现利他偏好也是满足显示偏好理论的(Andreoni and Miller,2002;Jakiela,2009)。因此,可以说独裁者博弈的实验结果否证了新古典经济学的过分简单化的运用,但不能说独裁者博弈“否证”了新古典经济学。独裁者博弈,以及其他与之相类似的行为经济学的实验结果只是说明:我们不能简单化地规定偏好和效用函数,如果要想揭示人类行为的奥秘,必须更加深入地研究人类心理和决策过程。而行为经济学的基本研究进路,和新古典经济学是一致的。
具体而言,目前的行为经济学和实验经济学的研究,可以分为如下两个部分:首先,研究人类理性决策的结构,例如,对利他行为的研究,可以看作是理性人假设的扩展,即人类在理性决策的时候,不仅仅考虑自己的货币收入,还有其他的考虑,例如分配的公平性。其次,研究有限理性过程,这方面的研究,从赫伯特·西蒙和莱茵哈德·泽尔滕发轫,到现在已经有大量的成果,主要工作是增加人类决策的约束条件,辨识现实决策与新古典完备理性模型的系统性偏误。这两个部分当然不是互相孤立的,正如格林切尔等人认识到的,理性与非理性是一个硬币的两面,是同样的演化过程塑形的结果(《神经元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pp.158-166)。由上可知,目前的研究范式与其说是行为经济学特有的,不如说还是笼罩在新古典经济学的范围内。不仅仅是因为行为经济学参照的所有模型都是新古典模型——它发展出的模型大多是新古典的“约束条件下求极值”方法的扩大版,还因为它全盘接纳了新古典经济学的主观价值论,这使得它不可能“逃出”新古典的藩篱。就如同孙猴子跳来跳去,尽管翻了不知道几个“十万八千里”,还是跳不出如来佛的掌心。
但是,目前神经元经济学的发展,提供了一条超越主观价值论的途径。因为神经元经济学至少从理论上可以把基数效用辨认出来,而且使效用能够在人际间进行比较,这样一来,古典经济学的客观价值论和新古典的主观价值论有可能合流,进而综汇成一个完整的价值理论,2010年恩斯特·费尔(Ernst Fher)的MIT开设了《神经科学&经济学》课程,在最后一堂课,费尔展示了一个极为宏大的研究框架,希望用五年时间研究那些决策过程中的最关键脑区(ACC,DLPFC,VNMPC,VC,a/NS),从而为神经元经济学“底定乾坤”(费尔的课程可在MIT经济系网页查询)。但是,这种研究也有相当大的困难。主要是因为,人脑中决定主观效用的神经回路不止一条,而且影响痛苦和幸福的脑区并不一致,这就使得同一个人的大脑里面也可能存在着不止一个效用函数,因此,确定人的偏好是不可能的。当然,这可能会最终使我们认识到,经济学的核心深处,是一团幽深而未知的领域。这个结果是更有可能发生的——因为在科学的核心,往往是“不可能性”而不是“可能性”占据上风。
从我个人阅读心理学著作的一点感受,还想补充如下:心理学历史上有三个大的主要学派,巴甫洛夫、华生等人的行为主义;弗洛伊德、荣格为代表的心理分析学;马斯洛、阿德勒等人创立和发展的人本主义心理学。行为经济学所借鉴和融合的大致上只是行为主义——也就是心理学中最科学主义的这个流派,它把人类行为看作是符合原因-结果发生学,服从刺激-反应律的准机械动作。而实验经济学和行为经济学正是沿着这一思路前进的,这种跟进并不是一种巧合。很容易看出,当代经济学有一种模仿自然科学的倾向,我们现在很难说,这种理论导向到底是正确的还是根本错误的,哈耶克曾写过《科学的反革命》和不少论文,严厉反对这一倾向。它所模仿的自然科学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自然科学(例如古生物学、动物行为学或园艺学),而是物理学,这一倾向,被著名的经济思想史家罗森伯格称为“羡物理学情结”——基于此,行为经济学家并不深入人的内心世界,进入到潜意识的层面进行分析,他们所做的,实际上是沿着新古典的道路继续前进,所不同的仅仅是:新古典经济学的偏好是先验规定的,所谓“只有口味不能讨论”,而行为经济学的偏好是测量出来的,约束条件中除了客观的货币约束,还包括主观的计算能力的约束(有限理性模型)。因此,与其说行为经济学掀起了一场革命,不如说它是新古典的进一步深化,它具有新古典经济学的大多数特点,也全盘继承了新古典经济学的缺点。
只是在研究方法上有所不同。新古典经济学是思想浅显而易于操作(与此相对,哈耶克等思想家是思想深刻而不易操作),而行为经济学的特点,是思想浅显而又不易操作(每个行为经济学研究都能确认一个标准模型的偏差,但是,即使确认了亿万个偏差,到最后如何应用,还是有很大随意性。这个看法是CCER的徐建国老师提出来的)。目前,之所以行为经济学家尚未得到诺贝尔奖,与这些缺陷有很大的关系。
然而我们也要看到,行为经济学的思想虽然简单浅显,但非常具有科学上的启发力,它里面不乏狡黠与巧慧,特别能吸引当代人的头脑,从另一方面来看,主流的新古典经济学的形式越来越繁琐,但在这些繁琐的数学模型和计算之后,理论的预测力和解释力并没有根本性的提高,“数学化”的“边际效用递减”的态势非常明显,这也导致了很多研究者想要另辟蹊径,因此行为经济学的研究者非常多,研究成果也层出不穷。但是,行为经济学要想掀起一场经济学的根本革命,可以说是为时尚早。当然,行为经济学的老师们也经常说,行为经济学是一场革命,或者说行为经济学“彻底颠覆”了新古典经济学,我想,这里面有修辞的成分,这么说也可为科学研究争取稀缺资源,另外,不同的人对于“革命”、“颠覆”和“新古典经济学”的标准有所不同,因此,我也可以理解这些老师们的提法。
最后我想说一点题外的话,理论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浅薄而精确;一种深刻而模糊,这里有着利弊权衡(trade-off),我们几乎不能做到“深刻而精确”,因此只能避免“浅薄而模糊”的坏理论。但二十世纪后半期的经济学和其他社会学科的发展,使得研究资源过分偏向那些“浅薄而精确”的理论,而相当排斥那些“深刻而模糊”的理论,而在盲目照搬西方“主流化”“规范化”的研究方法的中国学术界,这一现象比在西方表现的还要极端。我觉得这对于中国经济学的发展,并非一件好事,尤其是行为经济学本身就是一项跨学科的研究,如果我们只是跟在西方学者的脚步后面进行拾遗补阙式的研究,那自然不必深入地考察思想史和哲学方法,但是,如果要想真正开宗立派,学者的思辨工作还是不可少的。
CEN:随着合作博弈、互惠与合作偏好的进展,道德、伦理、传统习俗等因素引入制度分析,似乎对人们寻找集体选择的均衡状态充满了憧憬,能否谈谈这方面的一些发展和你自己的看法吗?
丁建峰:集体选择是可以达到均衡的。但是,这种均衡是否突破了阿罗不可能定理呢?不是。正如行为经济学的很多研究结果不能说是完全否证了新古典经济学那样,关键的因素并不在相反的结论,而在于这些理论的前提假设是不同的。
阿罗的不可能定理是一个逻辑命题,它表明,在具有三个以上社会备选项的条件下,如果社会成员对备选项的排序足够多样(定义域开放),个体间效用不可比的情况下,满足社会理性和帕累托条件的社会选择结果必然是一个独裁,这里独裁的含义是,无论其他社会成员的排序状态如何,某一个社会成员的排序就决定了社会的对各个备选项的排序。对阿罗的这个命题,可以有花样百出的数学证明(可参见《社会选择与福利经济学手册》第一卷第一章),但基本结论是不变的。可以说,阿罗不可能定理是社会选择的基石,具有坚如磐石的逻辑力量。
但是,这并不是说集体选择不可能达到均衡,假如我们放松阿罗定理中的若干前提,那么,就有可能找到关于集体选择的均衡,在我有限的阅读范围之内,大致上有如下几个思路:
第一,布坎南和图洛克开创的公共选择学派。这是最早提出的一套寻找集体选择均衡的思路。《同意的计算》把集体决策的成本分为服从成本和协调成本两类,认为合宜的集体决策就是总成本最低的点(或者净收益最高的点),布坎南反对阿罗的理论,认为不可能定理是把集体或社会想象成了具有与个人同等的理性,而这和经济学的“方法论个人主义”是冲突的。在合理的范围内,社会选择应当允许“非理性”存在。
第二,哈耶克等新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的思路,把“传统”和“惯例”作为社会选择的一个起点,寻求在传统边际上的制度创新。创新的机制本身,也离不开传统的约束。当代的演化博弈对此的阐释更多,但在思想上尚无根本的改变。例如,拉里·萨缪尔森、P.H.杨格、肯·宾默尔、罗伯特·萨格登、青木昌彦等学者都在这方面贡献良多。他们的研究,有的是采用了演化博弈来计算特定制度的演化稳定均衡解,有的是采用历史数据和案例来对制度演化进行研究,还有的把结果运用于具体的、边际上的制度设计,并取得了斐然的成果。但是,正如怀特海说西方哲学是柏拉图的注脚,以上的研究也可以说是哈耶克的注脚,并且,数学化的演化理论似乎遗漏了哈耶克最为强调的“文化演化”——因此,哈耶克本人未必能认同这些理论是其理论的合理延伸,“飘零山学社”的精神,似乎真的要“花果飘零”了。
第三,行为经济学和实验经济学的投票和协调机制研究,是很大的一块文献。它的思路是更“自然科学”化的,也就是说,阿罗等人不是证明了关于投票的不可能定理吗?那研究者就去模拟一个投票环境来看看这种“不可能”究竟如何出现。目前关于投票和实验的仿真和实验研究都发现,阿罗式的投票悖论在现实的民主投票中出现的概率是很微小的,尤其在人们可以互相交流和协调的情况下更是如此。由此引出了第四种思路,即哈贝马斯的思路。
第四,哈贝马斯的“对话伦理”的思路。在阿罗的理论框架里,个体的偏好排序是给定的,但是,如果允许个体之间通过自由商谈,交流信息而改变自己的意见,那么就有可能在个人审慎思考的基础上达到社会决策在某种程度上的一致性。这也是最近“审议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又译作商谈民主、协商民主、慎思民主)的一个来源。当然,在布坎南开创的公共选择思路里,已经强调了集体选择的“博弈”的维度,即把集体选择看作是不同的利益集团之间的较量的过程,经过不断地讨价还价,利益交换而达到“一致意见”,但对话伦理的思路与此不同,哈贝马斯假设对话本身是真诚的、非策略性的,而且唯有这种没有任何强制性的、非工具化、非策略性的真诚对话,才能够协调人类的合作。目前在社会选择理论中也有一系列相关的研究,据我所知,浙江大学的罗小朋教授对此也很感兴趣——尤其是在当下中国,网民数量已经是世界第一,围绕着网络言论自由、民主监督等议题,可以展开深入的研究,从而进一步开掘对话伦理和社会选择的理论互动。
第五,社会选择理论中的社会福利函数理论的进展。如果放松阿罗不可能定理的若干假设,那么有可能会得到合理的社会福利函数。阿罗的学生哈蒙德教授在1977年的经典文章中指出,如果我们加入效用的人际间可比性,那么就可能导出罗尔斯的“最大最小社会福利函数”和豪尔绍尼的“功利主义社会福利函数”。因此,在社会选择理论内部,也仍然有达成一致性选择的可能——当然需要有足够强的假设。
实际上,抛开理论不谈,历史告诉我们,人类经过几百年的不断“试错”,完全有可能找到一套比较稳定的、保护基本人权和财产权、规避重大政治风险的制度安排。当代发达国家实施的宪政民主、分权制衡的制度,就是一种满足以上基本要求的相对较好的规则。近百年来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除了一些自然资源丰富的专制国之外,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发达的大国,能够不依靠宪政民主和法治而达到经济繁荣、长治久安。而宪政民主中出现的“不可能性”,相对于它带来的好处,可以说是微不足道的,正如戈登·图洛克所说,“民主制度下的表决程序,尽管在数学上有着深刻的质疑,但是仍然产生了可取的结果”。当然,各个国家的宪政民主制度和宪政转型各有自己独特的路径,不能全盘照搬别国经验,但这已经是国内的标准舆论,无需我来重复了。然而,以“阿罗不可能定理”来为独裁制或其他非民主制度做辩护,只能说是曲解了这个定理的涵义。“不可能定理”说明这个世界上所有的制度都是不完美的,从这当中肯定推不出“不完美的制度是无差异的”。
CEN: 现在让我们将注意力集中到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罗尔斯从一个充满着理性人的“原初状态”出发,在合理公平的“无知之幕”下,既不知社会地位之分,也不知个人能力之别,靠着最大限度减少风险的办法达成协议:让人人平等享有基本权利,又以平等主义精神将对自由权的限制仅用于造福最少受惠或最不幸者。有学者认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应属道义选择而非公共选择,确实如此吗?
丁建峰:应该说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大致上属于经济学中的社会选择学派,而不属于公共选择学派。正如在上一个问题的回答中讲到的,公共选择学派把社会正义看做是博弈的结果(具体的博弈形式可以参看布坎南的《自由的限度》、《财产与自由》等著作)。但罗尔斯恰恰不认为社会正义的观念是博弈的结果。但是,“道义选择”这个概念其实也是不清晰的。在很多领域里,可能会存在着超越个人利益考虑的道德追求,例如烈士为国牺牲,匿名献血和捐款等,但是,在分配正义的领域,如果离开了对于利益的评估和衡量,那么我们几乎不能得出任何合理的分配规则。
因此,罗尔斯的理论基本上属于社会选择而不是公共选择,罗尔斯社会福利函数是具有理性计算能力的自利的人,在正义感的约束下进行选择的结果。那么,这里的“正义感”是指什么呢?——在《正义论》及其后续著作里,罗尔斯并没有假设社会成员是道德上完美的“圣人”。纵观罗尔斯的著作,这位哲学大师并没有对人的道德理性(reason)下定义,但是,从字里行间我们可以看出,罗尔斯所指的道德理性,是自由平等的社会成员参与社会合作所必须的道德能力。罗尔斯指出了道德理性的两个方面:
第一,在关于正义原则的协商中,协商者要诚心诚意地提出自己的提案,并且尊重其他人的提案,对其他人的提案予以开放讨论,“假如他们的协商立场极其强硬,那么,他们的提议是理性的(rational),但却是不符合道德理性的(unreasonable),甚至是很无礼的”(罗尔斯,2000,50页)。因此,具有道德理性的社会成员会把其他人看作平等商讨正义原则的合作伙伴,他们通过平等商谈和谈判的方式来协调利益冲突,而不是把对方看做利用的对象。
第二,协商者要尊重和信守他们提出的关于公平合作的项目的标准。一旦公平合作的原则提出并得到社会成员的一致同意,它就具有了原则上的约束性。具有道德理性的社会成员应当接受这些正义的制度,并对其谨遵恪守。社会成员珍重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对于这个社会的正义制度,他们具有一种“共同的忠诚”,如果他们没有完成这些义务,那就会感到愧疚和负罪(罗尔斯,2009中译本,375页)。不具有道德理性的人,只要环境允许,他们就会背叛社会契约而谋求自己的利益(罗尔斯,2000,52页),但是,具备道德理性的人则不然,他们按照自然的义务感来行动,以发展正义的安排。“当一个人在正义制度中接受了某个地位时,在这方面他就有了维持正义制度的义务和尽自己份额的责任;所以,一个遵守正义体系和尽其职责的人有权要求其他人也这样相应对待他”(罗尔斯,2009,245页),亦即,道德理性是人与人之间相互支持的共同信念。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正义论》里的道德理性,既不是利己主义的,也不是利他主义的。一方面,由于道德理性具有尊重他人、遵守承诺的内涵,而且这些内涵在很多时候会和自利选择发生冲突,因此,道德理性不是利己的;但是,具有道德理性的人也不是利他的,他只是提出一套基于他的理念认为所有人都能获利的合作项目,并且开放地讨论别人提出的类似合作项目。因此,罗尔斯认为,富于道德理性的社会既不是一个圣徒的社会,也不是一个自我中心的社会,在很大程度上它是我们日常生活世界的一部分(罗尔斯,2000,56页)。罗尔斯并不是说“利他”不是美德,但是,利他、仁爱在现代社会里是一种本分之外的德行(moralities of supereorgatory),有之固佳,无之亦可(同上,376页)。在另一处,罗尔斯还指出,“圣徒、英雄的精神理想能够像别的利益一样不可调和地相互对立,在追求这些理想中发生的冲突是所有悲剧中最大的悲剧”(同上99页)。因此,在正义理论的论证中,并不假设人们具有这样的道德。
罗尔斯认为,在一个公平合作的体系中,工具理性和道德理性之间的关系应当是互补的。一个仅有工具理性的行为主体是缺乏道德敏感性的,而道德敏感性是一个人进入社会的基础,而罗尔斯意义上的道德理性恰恰就是道德敏感性中“与社会合作的理念相联系的部分”。一个行为主体如果只对自己的利益感兴趣,那他就离精神病态不远了(罗尔斯,2000,53页,并可参见同页脚注1中对康德哲学的讨论)。相反,一个仅有道德理性的行为主体也无法行动,因为他缺乏任何目的和利益的概念,因此根本没有进入合作体系发展自己利益的能力。
因此,我认为罗尔斯的的“道德理性”的看法,其实并不与经济学的工具理性相冲突,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也不是“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空谈,而是一种结合了道德理性和工具理性的比较全面而深刻的理论,它理应在社会选择的“大厦”中占据重要的位置。
CEN: 一方面,我们要求通过约束权力(Power)以达到最大限度的还原人之为人的尊严和权利(Rights),同时又寄希望通过权力之手的再分配,以实现罗尔斯意义上的制度正义。在这样的现实下,我们如何通过契约实现制度正义?
丁建峰:单纯以金钱为转移对象的再分配(转移支付),实际上是非常没有效率的,再分配的效率损失的原因很多,首先,再分配会对劳动激励产生影响,会给人们创造财富提供负向激励;其次,再分配影响资本形成和投资;同时,在征收税负和转移支付时要支付相当大的行政成本。据估计,美国的穷人每接到1美元的转移支付,社会将为此付出3美元以上(Edgar K. Browning and William R. Johnson, 1984);根据霍洛维茨等人估计,美国的转移支付边际成本为4.46美元;英国为7.76美元(John B. Horowitz, 1993)。但这并不意味着帮助穷人的政策是不可取的,问题在于“如何帮助”。例如,补贴落后地区的教育、医疗、供电、清洁用水等项目,可以同时促进效率和社会公平。在目前的中国,这一问题尤其显得重要。
我们可以做最大的努力,使得帮助弱势群体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政策称为“社会契约”的一个重要部分。当然,罗尔斯本人也承认,这个部分并不一定要写入宪法。但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各种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完成帮助弱势群体的理想。即使这些再分配的政策会造成一定的“漏出”或“效率损失”,也是值得追求的政策目标。
当然,通过契约实现分配正义,是任重而道远的。西方从文艺复兴、启蒙运动以来,形成了一种极端个人主义的世界观,持有极端个人主义世界观的人,往往完全忽视人群之间的合作在创造社会财富方面的巨大作用,认为所有的财富都是个人天赋和自我努力的结果,因此对于社会中“受侮辱和受损害”的成员漠不关心。这种现象的极端化,就产生了马尔库塞所谓的“单向度的人”,在消费主义泛滥、自然和人情都陷于商品化的今天,社会变成了陌生人的松散集合,在这种情况下,实现罗尔斯的制度正义的理想的确十分艰难。同时,在社会结构上还存在着另一个严重的问题,即社会精英群体对资源的垄断,不但使得社会的纵向流动性降低,而且反过来又成为极端个人主义、精英主义意识形态的坚固基础,在这种情形下,人的恐惧、孤独和自卑,反而成为一种“常态”,这也就是马克斯·韦伯当年所预料的“铁笼”。如何在这样一种环境中部分地实现罗尔斯主义的理想,的确是我们需要深思的问题。
CEN: 2008年你们曾做过“模拟无知之幕”的实验,得出的结果是并不是大多数人支持极端功利主义原则和罗尔斯差异原则。一种制度如果要有效率,还必须嵌入到文化和社会当中,你怎么看罗尔斯理论在中国这种文化和社会环境中的效力?
丁建峰:谈到中国文化,我想,罗尔斯的理论是符合中国的传统文化的。例如,中国古代很早就有“不患寡而患不均”之说,《礼记·大同篇》和张载的《西铭》,都显示出充满仁爱与慈悲的“古仁人之心”。至于佛教和道教思想里,主张慈悲为本,扶助贫穷的篇章,则简直是不胜枚举。
可惜,中国民间流行的意识和观念,并不和这些传统文化的精粹相一致。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既有西方极端个人主义世界观的侵袭,又有长期的、以各种形式、各种招牌出现的专制流毒,它给臣民养成虚伪的、专说漂亮话的性格和专趋实利、崇尚势利的人生观,中国自古以来缺乏“出世”的宗教传统(自宋代而下更为明显),又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中国流行的观念是“义不理财,慈不带兵”,而不是“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中国民间的流行逻辑,至少有为数不少的一部分,是强盗的逻辑而不是仁者的逻辑;这些成分,随着“西力东渐”,和在西方白领工人、事务所小职员中流行的实用、享乐,寻求感官刺激的风气结合起来,不但离罗尔斯主义的理想相距甚远,而且也违背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精义。
根据我的理解,罗尔斯关于财富分配的思想和中国的周孔遗教并无太大的矛盾。关于自由主义的看法,罗尔斯则和古儒家有所区别。不过,总的来说,罗尔斯的思想,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具有相当值得研究的理论借鉴的意义。
我们在2008年以后还进行过一系列的实验和问卷研究,取得了初步的,但也是比较丰富的成果,研究的结果总结在我的博士论文《无知之幕下的社会福利判断——基于福利经济学和实证社会选择理论的研究》一文中,有兴趣的学友可向我来信索取此文的稿本和相应的实验资料。
CEN:据记载罗尔斯早年的一些经历使他一生保持对弱者的关注和同情,使他致力于同剥夺个人自由、歧视他人、以多数为名迫害少数、或者坐视个人之间的命运差距等作斗争;而另一位美国作者艾伦.坡(Edgar Allan Poe),早年也遭遇过极端残酷的生活和境遇,不过坡的作品中却到处可见恐怖、死亡和吸血鬼等,我们如何理解这心智与环境(亦可是文化或制度)的演化?
丁建峰:思想家的思想和他的人生经历之间必然有着某种联系,但是,这种联系隐微而不确定,对此我们只能做些猜测。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里有一个很犀利的观察,他发现生长在优裕环境中的杰出之士往往更加慈悲仁善,富于恻隐之心,但对人轻信易于上当;而生长在严酷环境中的杰出者,往往更加严于律己,但待人也不免吹毛求疵刻薄苛求。斯密是个极富观察能力的人,他的这段论述,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猜测罗尔斯和其他一些人的理论歧异的性格根源。例如,罗尔斯成长于一个相当优裕的环境,过着很平顺的学者生涯,他的一生是典型的西方哲学家的一生,按斯密的看法,我们能理解罗尔斯为什么会如此同情弱者。当然,如你所说,罗尔斯早年身体很弱,罹患白喉之后,传染给他的两个兄弟,使他们夭折;参加二战时又亲眼目睹了战争的残酷;六十年代的左翼运动在校园里如火如荼……但是相比于同时代的人,罗尔斯的一生堪称波澜不惊,他所遇到的这些个人事件,正如投入一潭静水中的石块,会激起敏感的心灵对于人世痛苦的最合宜入微的体察。肯·宾默尔(Ken Binmore)在他的《自然正义》里就推测过,罗尔斯之所以这么体谅弱者,乃是因为他的处境一直相对优裕,而豪尔绍尼之所以推崇功利主义,是因为他的艰苦卓绝的人生历程。
但是这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因为人所处的环境和心智之间存在着互动关系。试想爱伦·坡和苏东坡,如果面对同样的残酷、坎坷的经历,他们的反应必定不同。在爱伦坡笔下就幻化成《黑猫》或《莫格街凶杀案》这样的诡异文字,在苏东坡笔下则是一片恬淡空灵的境界。另外,人生经历还来源于自己的主动选择,陶渊明如果为五斗米而折腰,老老实实当国家公务员,他必定就会有另外的环境和经历。普鲁斯特的《驳圣伯夫》就颇为反对这种把作者的生平经历和他的作品机械连缀在一起的研究方法,虽然《驳圣伯夫》说的是文学批评,但思想史的研究正与此相似。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实有其固有的脉络,哲人之所以为哲人,正因为他能从种种现实关系的束缚中超拔出来,假如我们单从早年经历去看一个人的思想,那么我们断然猜不到释迦牟尼会提出“出世间”的学说,而马克思、恩格斯会热心于解放无产阶级。
所以,人生经历必定与学思历程有着联系,但归根结底,一切问题的根本之点,仍在于以诚重严肃的态度进行深入的研究。
就我近期的研究计划而言,我希望继续地把实证社会选择理论的那一块做下去。同时,转入法经济学的正义理论的研究。还有一个愿望,那就是在高校从事博雅教育,我会尽量在开设经济学专业课程的同时,每年都开设一门博雅教育的课程(2010年在东北财经大学开设过《经济学思想史与经济学方法论》,今年计划在中山大学博雅班开设《经济学与伦理学》),以期熏陶和培养更多的人文知识分子,以及带有人文知识分子思想气质的专业研究者。
目前很多人深以我国的大学缺少大师为憾,而博雅教育的宗旨之一,是为大师的出现提供土壤,我相信有了这样的土壤,中国早晚会再次出现具有深刻影响力与原创性的学术、思想大师,我自己的使命之一,就是成为这样的土壤,以陶铸第一流的人物。
本文来自: 中国经济学教育科研网论坛(http://bbs.cenet.org.cn) 详细出处参考:http://bbs.cenet.org.cn/dispbbs.asp?boardid=92510&ID=418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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