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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6


​医疗是民生的根本,而医疗卫生事业一直都是民生持续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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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加快形成与医疗保障改革相衔接、有利于制度定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6月15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1年7月16日。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gcfgsysz@nhsa.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医疗保障法意见反馈”。


信函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财法规司法规预算处(邮编:10083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医疗保障法意见反馈”字样。



关于《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建立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建设。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并监督实施,按照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标准建立集中采购平台,由省级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管理。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交易规则和标准,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交易、结算等工作,并监测相关信息。


公立医疗机构应按规定从省级集中采购平台采购所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




国家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

参加投标的医药企业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合理定价,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


中标的医药企业应当保障药品、医用耗材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及时签订购销协议,按照购销协议要求保障供应、配送到位。




相关法律责任

医药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或中止相关医药企业或相关药品、医用耗材参与集中采购的资格并予以公告;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1.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


2.给予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贿赂


3.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选资格、不及时签订购销协议、不履行供货承诺、未按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供货;


4.竞标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行为





《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

全部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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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国家医疗保障局

(若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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