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习惯于先把简单化的第一顺序语义指向人的所有权理解为所有制的全部内容,而把国家通过法律形式对私人产权的限制性规定理解为国家的制度管理或计划管理,这种把完整的所有制分割开来的思维方式在现代社会的实践中极为有害,容易在观念上将国家对生产资料的支配权和私人对生产资料的支配权对立起来,还容易导致两种支配权在时间上不同步以至积累矛盾。当人们脑中起作用的是这种狭隘的所有制的概念系统时,面对所有制变革就往往只关注公有变私有或私有变公有,而不关注公有的不同程度和私有的不同程度的混合和搭配。当指望国家对支配权、收益权后续的介入来纠正偏差时,往往偏差已经过大。并且既得利益者会受维护狭隘所有权意识的驱动而竭力抵制纠正。这会频繁地导致社会共同体的群体对立和无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