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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5


8月4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4号),《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下面简称《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5月12日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0月8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提到,之所以要制定《管理条例》,是因为部分建设工程执行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不严格,存在安全隐患;大量老旧建设工程、农村住房缺乏抗震措施,应对地震风险能力不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鉴定加固等责任体系不完善;建设工程抗震产业发展、技术研发等需要相关政策支持。



《管理条例》共八章五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勘察|设计和施工、鉴定|加固和维护、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保障措施、监督管理等。


《管理条例》中明确:
  • 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措施施工质量的管理。


  • 国家鼓励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隐蔽工程施工质量信息。

  • 隔震减震装置用于建设工程前,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取样,送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隔震减震装置


  •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隔震减震装置属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经抗震性能鉴定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工程抗震加固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促进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提高,支持建设工程抗震相关产业发展和新技术应用。


  • 违反条例相关规定,建设单位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进行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何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是指超出国家现行标准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近些年来,我国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不断提高,在降低地震灾害风险、减少地震人员伤亡、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建设工程质量差,在遭受地震或者自然灾害时造成房屋大面积倒塌的情况也在不断减少,相关人员的抗震防灾意识也在不断加强,相应法律法规逐步健全。


素材来源:国务院、司法部等

(若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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