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协议是巴塞尔委员会(1974年由十国集团央行行长提议设立的机构)于1988年制定的众多银行监管规定之一。从1975年第一个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Accord)到1999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再到2006年新协议实施历时30多年。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鉴于其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许多非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也自愿遵守巴塞尔协定和资本协议,特别是那些国际金融参与度高的国家。对不同银行来说,尽管其情况各异,需要具有不同的核心资本以应对风险。次债危机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010年9月宣布,各方代表就《巴塞尔协议III》的内容达成一致。根据这项协议,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将由目前的4%上调到6%,同时计提2.5%的防护缓冲资本和不高于2.5%的反周期准备资本,这样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可达到8.5%-11%。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维持8%不变。此外,还将引入杠杆比率、流动杠杆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来源比率的要求,以降低银行系统的流动性风险,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由于是规定最低比率,所以每个银行看起来一样,而实际资本充足率是可以不同的,这种不同体现在超过最低资本充足率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