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青海、河北、安徽等地区,山东省也开始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的“评定分离”。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推行“评定分离”的意见》(下面简称《意见》)。

《意见》主要围绕推行“评定分离”、完善招标文件、优化评标报告、健全定标机制、强化监督约束、严格监督管理六个方面展开。
评定分离
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后,向招标人择优推荐一定数量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中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定标规则自主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定标办法。
《意见》中明确,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组织,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
此外,建筑工程招标投标采用“评定分离”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按照评标结果和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不超过3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是否排序按照招标文件确定),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供招标人选择。招标人应当组建定标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
《意见》全部内容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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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讯
日前,山东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参与主体行为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1〕17号),制定的《山东省政府采购参与主体行为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为信息公开
行为信息公开
是指对参与主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行为进行记录、汇总、公开,是对其参与政府采购情况表现的综合反映。
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
《办法》中明确,行为信息公开采用情形累加形式,记录各参与主体的相应行为;鼓励采购人在制定采购需求、书面推荐供应商、选择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时,主动查询、参考行为公开信息;对公开时效期内未出现过违法违规记录的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给予降低保证金缴纳比例、提高资金支付比例等优惠措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不得以行为公开信息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审因素或中标、成交条件,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环节审批效率,7月份,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办理环节营商环境的通知》(下面简称《通知》)。

调整施工许可办理限额和方式
自2022年1月1日起,全省行政区域内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法规、规章对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合并施工许可关联手续
将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防空地下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合并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防空地下室)办理时限纳入施工许可证核发办理时限,能当场办理的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
优化房建、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事项办理
6月底前,依法必须招投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无需再提供中标通知书,相关中标结果信息通过系统信息共享获取。
素材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
(若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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