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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09
读《公司制及近代商号的出现》有感
为更好的理解本文,在阅读的初始我查阅了一些的资料,明确了“公司法”和“商号”的含义。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织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是当今对公司法的解释,所以与作者描述的时代的“公司法”并不是完全相同的,显然,今天的这个“公司法涵盖的内容更加广泛和完善。关于商号,在现代汉语词典上的解释很简单——商店。较为详尽的解释是:商号即厂商字号,或企业名称。商号作为企业特定化的标志,是企业具有法律人格的表现。
文章首段简单概括了近代商号的前身主要有三种,即**创办的企业、家庭商号和地区合作的企业,同时作者也提到,虽然地区合作的企业与地区**创办的企业的界限不是很明确,但还是不能把中央**创办的企业与地区合作的企业混为一谈。
(2、3)在接下来的两段里,作者列举了近代的一些比较著名的商号,诸如轮船招商局、荣家经营的工厂和张謇的大生纺织厂等我们至今仍耳熟能详的商号,并指出这些商号的共同点是他们都被称作“公司”。在随后的发展中,由于大众传媒的出现,“公司”这个词渐渐的流行开来。而公司与传统意义上的“行”是有着明显区别的。相比“行”,公司更加强调了商人的商业目的以及公司是根据**的规章而联合起来的商人团体。与此同时的是,“公司”一词的普遍应用扩大了其本身
的涵盖范围。
(4)虽然在1904年之前,“公司”一词已经得到普遍应用,但国家对商业的政策却从未明确过。国家忽视小企业的存亡,对重要的贸易实行垄断,我认为这应该包括了盐的贸易。商人和**的关系是被庇护与庇护的关系,国家向商人的征税行为更像是收“保护费”。因而**也对市场保留了一部分的控制权,但由于“天高皇帝远”,且下属官员行使权利时也没有明确的制度,致使部分官员按照自己的意愿执行所谓的“**政策”。商人要在官员的庇护下经营,所以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商人官僚化。直至1904年,公司法的出现重新界定了国家与商业的关系,此外,废除科举,承认商会和农会都让商人获得了较多的权利。自此,商人间的私人贸易才作为一种私人权利得到保护。
(5、6)接下来的两段,作者想表达一个基本的观点就是——近代中国公司法产生的背景与西方公司法产生的背景虽有少许不同,但整体上是相类似的。此外,作者以西方合股公司的发展为例,认为不是法律使得合股制度健全起来,而是由于大量的合股行为使得合股的制度健全。即作者所说的——并不是法律引导社会潮流,而是法律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承认了社会的变化。直到19世纪中期,中国与西方的一个重要的区别仍是经验上的不足。除此之外,中国产生“公司”的背景与西方是大致相同的。
(7)中国公司的历史始于“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洋务运动”,从1860年至1895年的35年间,中国为了所谓的“自救”,开展了一系列的向西方学习的活动,虽然洋务运动的结局是失败的,但在这期间中国的确在经济、文化等方面收获颇丰。

在1860年至1870年期间多次有人向**提出过允许设立公司的建议都没有,但西方各国却以发行股票的方式在中国大量集资,到1870年至1880年期间,西方人开设的航运公司有70%是中国商人的资金。
(8、9、10、11)作为中国留美第一人的广东香山人——容闳。首次在1867年至1868年写下了第一篇向中国**提出的有关成立公司的建议,涉及到建议以公司发行股票为筹集资金的方式。这份建议得到了当时担任两江总督的曾国藩的支持。由于曾国藩是当时十分有权势的人物,所以得到他的支持无疑是非常宝贵的。但在当时,要曾国藩完全相信西方人的的东西,也是有一定困难的。但由于曾国藩十分重视对轮船的使用,也很支持商人的活动,这一建议也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实践。在曾国藩逝世后,接任他工作的李鸿章创立了“轮船招商局”,这一名称能同时被朝廷和商人所接受。但实质上,它已经是一间在**监督下的“公司”。也正是因为轮船招商局得到了**的支持,因此它比其它轮船公司具有更强的竞争力。虽然在最初的时候中国商人并不愿意把资金投在轮船招商局上,但事实上,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中国商人对其的股票购买量确实增加了。伴随着轮船招商局的发展,上海相继出现了多个以出售股票为集资方式的大企业。与此同时,公司在中国的发展也在中国掀起了一次前所未有的投资热潮,中国商人热衷于与西方商人做生意。在此时,人们之间的合作都是建立在个人信用的基础上,沟通中国商人和西方商人的是买办,买办对中西双方都是至关重要的。到1870年的时候,中国商人的资本已经非常充裕了。
(12)公司制度潜移默化的影响着中国,其影响在19世纪70年代表现得尤为明显。香港成为中国第一个通过公司法的城市,此外,商人也越来越发现没有法律的支撑,公司制度的发展便存在诸多阻力;中西商人之间的沟通变的直接,买办在他们之间的重要性逐渐淡化。商人们集资的主要对象也从亲友转变到了全国的商人。中国的公司制度已经发展到近代史上的一个很高的程度,尽管期间上海的股票市场曾一度崩溃,但中国第一间股票交易所仍在7年后在上海建成。此时的公司制已经不再像初始时那样稚嫩,在经历了近二十年的发展后,公司制度让中国发生了令人惊异的巨大变化。
(13)但就在这种巨大变化的同时,中国并没有完全脱离传统观念与经营方式的束缚,中国人仍然喜欢“亲力亲为”,往往掌握大量股权的大股东也是公司的经理,直接参与公司日常事物的处理。而西方商人所经营的公司,已经完成了股份制的最终目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真正开
始了公司制的经营模式。
(14)就在股份制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个矛盾的情况。**越来越多的发现了市场的力量,而因为有了法律的保护,想要控制商人和公司就变得更加困难;此外,即便**有控制市场和商人的欲望也是徒劳,商人们由于对利润的狂热追求,很难对**的控制政策妥协。但这种矛盾并不是合股制度中出现的最主要的问题。
(15)中国商人支持在资本市场上的集资活动,因为这样有益于工商业的壮大,他们便有更多的获得利润的机会。记载显示很多官员都有干涉官办企业经营的经历,证明了商人都愿意经营变得更有自主权。但是这种更有自主权的经营,由于管理者不须向股东负责,便更像是私营企业,而不是官办经营。此外,该段提到了会计和审计管理,作者在《中国的资本主义萌芽》一文中也提到与此相关的内容,作者认为是否使用会计的统计方法是西方商人与中国商人的一个重要区别,因为中国商人总是喜欢在年底的时候把无论是赤字还是盈余的帐全部清零。
(16)历史走到了《马关条约》之后,作者认为,在中国签订《马关条约》之后,中国的工业化进程进入了一个较快发展的阶段。这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马关条约》的签订是的中国不得不按照侵略国的意愿开设通商口岸,并允许外国人在中国设厂,而中国就这样“不情愿”的加快了工业化的进程。在这个“被迫”的过程中,中国废除了科举制,商会得到了鼓励,整个法律体系也面对了全面的改革。
(17、18)这种大范围的改革无疑对中国的商业组织产生了巨大的冲击,自此,家庭商号和地区性企业都有了新的发展。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的一小段时间里,中国进入了经济增长的高速时期。与之前不同的是,皇权的削弱使得庇护权变得分散,不再只由少数的高级官僚掌管。
(19、20)而家庭商号作为近代工业和商业的一部分,在这个过程中也接受了一定程度上的技术革新。虽然,由于**政策的不确定,使得投资技术变得有风险,但国内外的商人仍能通过投资资金少、周期短的商业来获得利润。其中,广东的蒸汽缫丝业是最成功的一个。在1870年广东就出现了蒸汽缫丝,但却一直遭到反对,但是还是在1900年时,蒸汽缫丝成为了广东出口的主要货物。
(21)19世纪60年代之后,中国出现了大量的作坊,其中有些发展得非常成功。值得一说的是,根据作者在《中国的资本主义萌芽》一文中讲到的内容来看,这些作坊并不能称之为工厂,并且中国的工厂也不是由这些作坊发展来的。工厂不同于作坊,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因为工厂把新型的会计的方法用于生产的管理。而作坊的管理模式还是传统的。
(22)由于1895年时放松了管制,私营投资的规模有明显扩大的趋势,同时,**也出现了向私人企业提供资金的最初的尝试。但商人似乎不是很“领情”,相比**向他们提供资金,他们更加喜欢自己去筹集资金。但事实确实证明了:**对商业的态度发生了较大程度上的转变。而在之后,为了从西方商人的手中夺回属于中国商人开发和利用中国资源的权力,**和中国商人都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23、24、25)但上述的转变仍然不能完全阻止官员个人参与私营企业事务的情况发生。作者认为这种情况并不是出人意料的,因为,李鸿章逝世后必然会产生多个由各地官员组成的庇护组织。某种程度上讲地方企业家要发展企业也有必要去联结地方的势力。此外,与之前不同的一点是,即使官员庇护了某公司,但仍不能得到任免该公司职务的权利。
(26)铁路是一项需要大量资本的工程,在当时几乎不能找到比修建铁路需要更多资本的工程。由于中国技术的落后和资金的不足,因此,中国的铁路最初都是由外国人投资并设计修建的。在这种情形下,私营铁路的发现了一种筹集自己的途径,即利用民众的爱国热情和对西方侵略者的激愤发动了一系列的公众认购的活动,并成功的筹集了大量民众的资金。也让人们看到了中国民众存在着潜在的革命力量。
(27)随着社会的发展,诸如铁路这类需要大量资金的工程越来越多,对集资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出现了将商业和投资置于合法性基础的趋势。这些法规的形成是有很强的实际意义的,
但立法也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尤其是在西方列强的压力下的立法。在之后的立法过程中,我们也不难发现西方列强对中国法规的影响。
(28)西方人“入住”了中国,因此发生在中西方商人之间的商业行为也逐渐增多,其中也伴随着诸多的商业纠纷,而当时的中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去裁决这些纠纷,因此,形成规范的商业法律显得迫在眉睫。中西商人都发现了这个问题。作者以上海道台拒绝强制中国持股人履行出资责任为例,描述了当时中国所存在的上述情况。
(29)19世纪90年代后,中国香港的一些人首先发现中国的制度和法律需要改革。其中,为中国公司法的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是第一个取得英国大律师资格的中国人——伍廷芳。他与香港的法律界有着密切的联系,以农工商部侍郎的身份直接参与了法律的起草,在整个法律的改革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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